匪夷所思的“妓捐”:民国妓院嫖客需缴税(组图)
2013年03月13日 07:46
来源:人民网
按照《石门市轻微地方捐之标准及征收方法》规定,乐户捐按户分等征收,每户每月由3元至12元,按月到局缴纳。到1942年,石门的妓院户数比搬迁前又有大量增加,此时石家庄妓女数量达到历史最高点。
“石家庄,民国那些事儿”系列报道之二十五
核心提示
民国时期,石家庄与其他近代城市一样,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并且日益严重,其中卖淫、吸毒、赌博等成为最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北洋政府、南京政府、日伪政府都把妓院作为一种繁荣城市的工具,地方当局规定执业者必须到警察局办理开业和从业手续,领取执照,取得合法地位,成为公开化的娼业经营者。妓院有自己公开的组织,号称“乐户公会”,并设立了乐户事务所。而“游兴捐”由妓院代征,是一种市公署统一印制的“纳捐收据”。
妓院曾是繁荣城市的工具
民国时期,石家庄作为区域军事中心和行政中心,驻扎着大量的军队武装、地方政要、各界权贵、公职人员、警察等。特别是40年代中后期,石家庄这座新兴城市,成为许多县级流亡政府的驻扎衙署,成为社会黑暗势力相对集中的窝点巢穴,成为腐朽势力醉生梦死的享乐地盘。“石门事事即迈入都市,而娱乐之场,在昔亦颇称盛”。出于满足这些腐朽势力生活享受的需要,以及维持城市财政税收的需要,石家庄的妓院不论在北洋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日伪时期、国民党时期,均受到地方政府当局的保护,他们始终把妓院作为一种繁荣城市的工具,所以,妓院和妓女都是公开的和合法的。
娼妓卖淫这种社会病态现象,在民国时期的各大中城市有迅猛蔓延之势,在石家庄也日趋公开化、合法化。按照《石门市公署征收乐户捐章程》规定,“凡在本市开设妓院者,均须遵照本章程之规定,缴纳乐户捐。”按照《石门市公署征收妓捐章程》规定,“凡在本市妓院之妓女,均须遵照本章程之规定,缴纳妓捐。”开设妓院者,到警察局办理开业和从业手续,领取执照,便取得了合法地位,成为公开化的娼业经营者,无照者不得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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