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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投诉举报案例季度通报 山东旅游名列榜首


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

国家旅游局发布《旅游投诉举报案例季度通报》,山东、四川、北京、上海和重庆等五个地市的景区或旅行社不幸成为首季旅游投诉经典举报案例。

国家旅游局4月21日发布《旅游投诉举报案例季度通报》,山东、四川、北京、上海和重庆等五个地市的景区或旅行社不幸成为首季旅游投诉经典举报案例。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在通报中指出,此举为曝光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同时以案释法,指导各地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山东某旅行社部分合同约定项目无法实现,侵害了旅游者的权益,被消费者投诉。

2013年11月1日至6日,赵先生参加由青岛某旅行社接待的青岛、威海等地精品六日旅游团。

行程首日,在通往景区的旅游车上,导游陈某开始推销自费项目“帆船出海”,迫于无奈有部分旅游团的团员交了200元。下午四点导游带领交钱的游客参加“帆船出海”,其他游客在车上等待,他们回来时天色已晚。导游说:“今天太晚了,万平口广场我们就不参观了,去了也看不到什么。”就这样合同行程中约定的参观万平口广场被取消了。

次日早晨,旅游行程刚开始,导游陈某又向游客推销自费项目“参观青岛海云庵民俗博物馆”。在导游的一再推销一再劝说下,部分团员购买了青岛海云庵民俗博物馆的门票。导游带领部分团员参观博物馆回来时已近下午五点,导游又以天色已晚不适合出海为由把行程中约定的乘船游览取消了。

赵先生认为导游带领部分团员参加自费项目占用大家时间,导致部分合同约定项目无法实现,侵害了旅游者的权益,遂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分析认为,本案中,导游陈某推销自费项目,并安排部分游客参加,导致合同约定的部分景点没有参观,影响了其他游客的行程安排,所以应该按照《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对旅行社和导游实施行政处罚。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责任编辑:曹晓娟]

标签:导游 旅游项目 山东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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