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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缢亡 继父未尽责判赔10万


来源:新京报

傅女士与毕某结婚,又很快因毕某隐瞒婚史而离婚。毕某强调是傅女士让自己把孩子抱走,“离婚后她也在北京生活了十几年,也从来没有找过孩子。

生母称离婚后继父偷抱走孩子,继父辩称是母亲弃子,二审判罚少赔25万元

傅女士与毕某结婚,又很快因毕某隐瞒婚史而离婚。但毕某却将傅女士与他人所生的孩子抱走。12年后,孩子意外缢亡,傅女士遂向毕某索赔50万,昨日上午,三中院纠正一审时毕某赔偿傅女士35万余元的判决,最终判毕某赔偿傅某10.3万元。

孩子被继父抱走12年后自杀

傅女士在起诉书中称,2000年6月,她与毕某相识,当时自己已怀有9个月身孕,一个月后她生下一名男孩。同年8月她与毕某结婚。婚后一个月,傅女士发现毕某隐瞒婚史。2001年3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孩子也判给傅女士抚养。但毕某却偷偷带着孩子走了。

一直到2013年4月,傅女士接到警方通知,得知毕某已经与金某结婚,自己的孩子也改姓毕,同时警方称,自己寻找十余年的儿子已经在毕某的家中缢亡。

傅女士称,毕某将孩子偷偷抱走,使其脱离自己的监护,同时毕某与金某结婚后带着孩子一起生活,疏于对孩子的照顾,对于存在的危险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导致自己孩子的死亡,故诉至法院,索赔50万余元。

毕某却认为,实际上是傅某遗弃了孩子,自己与孩子并无血缘关系,也没有任何法定的监护义务,且对孩子缢死的一事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纠正一审判决35万减为10万元

朝阳法院一审认为,毕某称傅女士遗弃孩子但未提交证据;毕某虽非孩子法定抚养人,但却是实际抚养人,判令毕某赔偿傅女士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25万元。判令傅女士赔偿被告毕某丧葬费5300元。毕某不服上诉。

昨天上午10时30分,该案二审在三中院开庭。

庭审中,毕某称,他见傅女士生活比较困难,才出手帮助,在调取的证据中可以客观反映出傅女士把结婚当儿戏,对方结婚仅是为了生孩子不希望被其他人说闲话。

毕某强调是傅女士让自己把孩子抱走,“离婚后她也在北京生活了十几年,也从来没有找过孩子。”

傅女士则不认同,她强调因为毕某隐瞒了婚姻情况,她得知毕某和她结婚前有一个女儿才提的离婚。法院判决孩子归她抚养后,毕某偷偷抱走孩子,她提出强制执行,但因不能提供孩子的线索,所以一直无法执行。

三中院二审认为,该事件的发生主要是因为孩子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和防范义务,从而导致悲剧发生。一审认定毕某、金某承担40%的责任过高,法院结合孩子的死亡原因、各方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毕某、金某承担过错责任的比例为20%。

经过合议庭合议,法庭纠正一审判决,最终判毕某和金某赔偿死亡金7.3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共计10.3万余元。

[责任编辑:杨羽]

标签:孩子自缢 继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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