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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城市机场取消吸烟室 专家呼吁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来源:凤凰健康

10月12日上午,中国疾控中心、中国控烟协会在上海联合召开公共场所控烟立法研讨会,全国各地的知名控烟专家、法学专家、医学专家以及媒体约50人共聚一堂,共同研讨城市控烟立法应遵循的准则和标准。近年来,全

11城市机场取消吸烟室专家呼吁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10月12日上午,中国疾控中心、中国控烟协会在上海联合召开公共场所控烟立法研讨会,全国各地的知名控烟专家、法学专家、医学专家以及媒体约50人共聚一堂,共同研讨城市控烟立法应遵循的准则和标准。

近年来,全国已有18个城市颁发了地方性的控烟法规,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在征求意见中,《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在审议,为了总结已立法城市的经验,并为全国和正在准备立法的城市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会上,中国疾控中心研究员杨杰介绍了对全国控烟立法城市的评估情况,他介绍2013-2016年期间,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对全国已立法城市进行了评估,结果显示——

城市控烟法律规定室内场所全面禁烟会使执法工作更简单、更公平,投入成本更少,执法更容易,减少了执法难度;允许设置吸烟区或吸烟室增加了执法的难度,且不能有效避免烟草烟雾;随着法律的实施,公众对于全面无烟环境立法的支持率有了明显的提高,无烟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目前在已经立法的城市中,已有7个城市的法规规定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截止到目前,已有包括北京、深圳、哈尔滨、西宁等11个城市的机场取消了吸烟室,实现了全面无烟机场的目标。

他强调:“这些立法既有经济发达的城市,如北京深圳,也有经济欠发达的城市,如兰州等。这些都表明在我国通过立法实现全面无烟城市已不是梦想。”

会上,多位专家对上海控烟条例二审稿草案中,对特殊地方允许设置吸烟室一事,表示不理解。

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梁晓峰主任医师认为,“这样规定一不能有效避免室内的烟草烟雾,二是不符合我国政府对《公约》的承诺。上海开这么大的口子,不符合上海人注重健康的理念,也有损于上海的国际形象。”

我国著名心血管专家、中国控烟协会会长胡大一也在会上表示:“我不明白《上海公共场所控烟条例》(二审稿)为什么开了这么大口子!上海是世界闻名的大城市,理应率先垂范,也有条件制定一部更符合《公约》要求的法规,上海不应该是公共场所控烟立法的坏榜样!”

胡大一指出,目前,全国有高血压患者3.3亿,糖尿病患者1.14亿,每年新增肿瘤病人350万。研究显示,烟草烟雾不仅是增加心肌梗死发生的重要风险因素,也是心肌梗死年轻化的首要危险因素。世界卫生组织近来强调烟草使用是心脑血管病包括缺血性卒中和蛛网膜下腔出血的重要危险因素,吸烟使卒中风险增加一倍,有11%心脑血管病死亡是由吸烟导致,在30至60岁成人中,有30%脑血管病所致的过早死亡是吸烟造成的。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副会长、首都医科大学肺癌诊疗中心主任、著名胸外科肺癌专家支修益教授指出,近年来我国肺部疾病发病率明显攀升,尤其是肺癌的发病和死亡增长最快。在恶性肿瘤发病与死亡排序中,与吸烟密切相关的肺癌均居首位。据国家癌症中心提供的资料,2015年我国肺癌新发病患者73.3万,因肺癌死亡的患者高达61万。世界卫生组织已明确指出80%的肺癌与烟草烟雾有关,因此全面避免烟草烟雾污染是肺癌防治最有效的方法,他呼吁全国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应尽快出台,希望上海能够借鉴北京、广州和深圳等城市控烟立法的成功经验,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切切不能留口口留死角。

中国著名控烟专家,中国控烟协会原常务副会长许桂华指出,上海市法工委在二审时阐明修法的目的是,确保社会大众不受二手烟的危害,其指导思想是十分正确的。但二审稿却较一审是倒退,其倒退的理由是不成立的。首先不符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公约》己明确规定,只有室内全面禁烟才能避免烟草烟雾危害,同时也指出设置任何通风设备都无法避免;其次不符合民意。据复旦大学对2004名公众的调查显示,有80.8%的公众支持“室内公共场所完全禁烟”,这是上海公民对健康关切和对全面禁烟的诉求;再次,特殊场所概念不清,且采取备案的方式,不可行且极易导致扩大范围。

她强调:“刚刚开过的全国卫生健康大会上,习主席提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民的小康,要把健康融入政府的所有政策中’。上海是国际著名的大都市,上海市人均期望寿命全国第一,健康理由念居全国之首。目前,全国已有数个城市颂发了全面禁烟的地方性法规,上海本应做得更好,上海不应该是全国的坏榜样!全球健康大会即将在上海召开,如果上海无视公约要求,强行出台的和公约要求差距如此之大的条例,势必极大地有损上海市的国际形象。”

据悉,我国2003年11月10日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2006年1月9日在我国生效,成为了公约缔约方。《公约》规定:“本公约缔约方,决心优先考虑其保护公众健康的权利,认识到烟草的广泛流行是一个对公众健康具有严重后果的全球性问题。”

[责任编辑:晏霏霏 PQ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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