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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就2017年全国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等情况举行发布会


来源:中国网

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1月9日(周一)上午10:00在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1层新闻发布厅召开2017年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17年全国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及解读《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情况。

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1月9日(周一)上午10:00在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1层新闻发布厅召开2017年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17年全国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及解读《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情况。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主持人宋树立】各位媒体朋友,欢迎参加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首场例行新闻发布会。今天的主题是解读《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情况。另外,向大家通报2017卫生计生重点任务。今天在现场为大家邀请到的嘉宾是: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监管司司长丁建华;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巡视员张卫;福建省医保办处长张煊华。这四位嘉宾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在今天的会场还有商务部、工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我们还在会场邀请了有关专家,他们在前排就坐,在会后也可以接受大家的采访。现在发布会正式开始,首先由梁司长向大家介绍“两票制”文件的有关情况。

【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日前,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两票制”是指药品从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这是药品领域一项重要改革举措,目的是减少药品流通环节,使中间加价透明化,进一步推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品流通领域改革。2016年4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时,明确要求推行从生产到流通和从流通到医疗机构各开一次发票的“两票制”。8月19日,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也明确提出实施药品采购“两票制”改革。10月23日,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推广了福建等地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的经验。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31次会议研究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再次强调要完善药品、耗材、医疗器械采购机制,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改革。

【梁万年】国务院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认真总结福建等地推行“两票制”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通知》。《通知》初稿形成后,又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专家、相关部委及各省市的意见,多次召开药品企业、医疗机构代表、行业协会参加的座谈会,对各方面合理建议意见积极采纳吸收,使这项改革措施最大程度地形成共识。

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是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的重要抓手,是净化流通环境、打击“过票洗钱”、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的必然要求,是利国利民利企业的、有针对性的改革政策,具有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利于规范流通秩序,提高流通效率,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二是有利于加强药品监管,实现药品质量、价格的可追溯,保障群众的用药安全。三是有利于净化流通环节,治理药品流通领域的乱象,依法打击非法挂靠、商业贿赂、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四是有利于深化药品领域改革,助推企业的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提高行业的集中度,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现“三医联动”改革。

《通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要逐步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推行“两票制”,综合医改试点省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要率先执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推行“两票制”,争取2018年在全国推开。

【梁万年】《通知》要求,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公立医疗机构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的证据,以便互相印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的手段验证“两票制”。

《通知》指出,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为“两票制”的落地创造有利条件,打破利益的藩篱,破除地方保护,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的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省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等政策措施。

《通知》强调,切实加强“两票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改革措施的落地落实。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的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实行“两票制”情况纳入对企业监督检查的范围,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

【梁万年】《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部门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国家相关部门将实施组织开展“两票制”落实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

为保证“两票制”平稳落地,保障药品及时有效供应,《通知》还对以下四种情况做了特别的规定:一是顺应现代药品企业发展趋势,对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所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一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一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对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二是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规定药品流通企业为特别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和村级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时,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三是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实行特殊处理。四是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我的介绍完了,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李旭 PQ029]

责任编辑:李旭 PQ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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