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称:9月1日,经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开始实施。条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作了保护,“家长查看孩子聊天记录、手机短信都属于违法行为”。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开拆或者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
“重庆规定家长查看孩子聊天记录属违法”的新闻,一时引起舆论热议,反对的声音居于主流,引发一阵口水仗。但其实这是对法条的误读,请注意是:任何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查看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对其生活、教育负责,掌握孩子的相关信息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算不上“违法”。
其实类似的误读似乎一直在发生,此前山东、湖北等地的地方立法或者立法意向,都被媒体冠以“立法禁止家长偷看孩子QQ”之类的名头。比如,去年通过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这被媒体误读为“湖北禁止家长私查孩子短信”,却无视法条中写明的“未经其监护人同意”,明摆着就是允许监护人看的。
其实,稍微动动脑子就会觉得这种“立法禁止”很荒唐。父母违法又怎的?难不成未成年人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法院状告父母?但因为是未成年人,所以提出诉讼必须通过监护人——父母,这就是说得让父母去法院状告父母!
我甚至觉得类似新闻都是豆瓣上“父母皆祸害”小组的人统一编写的。只是如今掌握了话语权的80后,已然可以彻底反“封建礼教”,大声控诉小时候被爹妈偷看日记的苦恼了。只是不知道如今渐渐为人父母的他们,会不会查自己子女的聊天记录。我外甥女是00后,没读小学就会聊天了,现在轮到她爹妈查她的聊天记录了。
按上位法——200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10岁以下的“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监护人是有权查阅其电子邮件等个人信息的。但现在的孩子自尊心强、精神敏感,至于采取怎样的手段查阅,那还真是个技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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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彬 编辑:张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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