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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生有毒事件 代言人伊能静面临追责
2009年03月18日 15:59和讯 】 【打印已有评论0

强生代言人伊能静(资料图)

最近,美国著名品牌“强生”、“帮宝适”等婴儿卫浴用品被传含有甲醛及二恶烷等有毒物质,这两种物质容易引起过敏反应,长期使用将可能对幼儿健康产生影响,可能引发癌症。几家公司立即发表声明,检测出的有毒物质含量在安全范围内,家长不必恐慌。

按照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强生婴儿卫浴用品被传含有甲醛及二恶烷等有毒物质,代言人伊能静是否要追究责任?

不久前刚刚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广告”的规定中相较于《广告法》先行一步。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强生婴儿卫浴用品被传含有甲醛及二恶烷等有毒物质,代言人伊能静是否要追究责任?

明星虚假代言要负连带责任

针对“两会”上引起热议的“明星连带责任制”以及对新规更详细的解释,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工作相关负责人李援。

问:在今年的“两会”上有政协委员就提出“明星连带责任制”很不公平,为什么单让明星负连带责任?政府部门、媒体呢?

答:《食品安全法》对行政部门、检验机构等做出的规定更严格。

行政部门的责任更大,他们连推荐都不能做。《食品安全法》其实在“食品广告”规定中增加了一条半,在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后又加上了一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如果违反本法规定,除要承担赔偿责任外,法律责任中还规定了要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和《广告法》相比,这次就多了“个人”两个字,这一条是为了防止社会名人、团体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而至于其他“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在《广告法》中已经做了明确规定,不是单让明星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问:如何理解规定中的“虚假广告”和“连带责任”?

答:“虚假广告”的界定依照的是《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明星在代言食品广告时,首先要对代言食品有必要的认知,比如你是吃过的,然后按照《广告法》的规定确认它不是虚假广告,其中既要辨识食品的虚假,也要辨识广告主本身的虚假。《广告法》中有规定,如果要从事广告活动,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等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星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与广告主的责任分担,不要只约定广告报酬。明星还要履行一定的“查证”义务,要查看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查验其各种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比如有关商品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及安全性的广告还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这些步骤,他个人才可以去代言。

问:如果明星按照《广告法》的要求履行了所有的法定义务,但是产品还是出现问题怎么办?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还是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指消费者若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可选择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对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过这个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要求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面对消费者,形象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和食品经营者是同等责任,同等责任意味着以你的所有财产作为赔偿,这个责任是很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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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余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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