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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判决纠纷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2013年03月30日 07:04
来源:广州日报

李佛保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骨科)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投诉不少,常告到鉴定委员会乃至法院,但最判决总是各方不满:病人不服、医生叫冤、医院诉苦。细听各方评论,总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怎样改变这种人人不满意的境况?其实,有许多值得探索的问题。

现在强调医疗文件不能修改,否则一票否决,官司定输。我认为这是欠妥的。医疗文件分两部分,一是医生个人根据病人的口述(即病史)和体检的记录,属于个人(病人及医生)的主观描述;二是医疗化验及影像检查结果记录,是客观记录。显然主观的人为描述变异很大。首先病人描述自己的不适是主观感受,不同的精神状态、不同的年龄,同一病征其严重程度相差甚远,描述症状偶有不准确,或时时改变,这种记录不可靠或可能会有较多修改。另外,体检也受条件因素影响,病人的情绪、体位,对医生的指令、理解的准确性都有差异,使体检记录出现反复变异,有时阳性,有时阴性,这种记录的修改也是正常的、必要的。

再有抢救病人常是突然发生,具体操作及用药都随病情变化随时更改,而抢救后的记录常是回顾性的,遗漏、补充、修改也是家常便饭,怎么可能一点修正都没有呢。而抢救成功或失败后作分析,常是多人讨论,各抒己见。不同人、不同科室、不同角度作分析,提出各种意见,但外行人、家属会抓住不同的见解,寻找有利于自己的观点意见,放大为医生或院方出错或哪里做得不够,并以此作为医疗事件判断依据显然是不对的。

那么医疗事故材料怎样取证呢?参考一般的司法判决,司法判决都不能以犯人自己述说为依据,因为犯人可能提供于自己有利的假口供,办案人一定要找到客观的证据。因此医疗事故做调查,一定要请内行人参与,一切以事实为依据,切不可轻信口头、主观的文字记录,以减少冤假错案。

不少病人认为只要治疗后症状更重、手术后比手术前更差,就算医疗事故。但是要知道不少疾病的发展、加重、死亡十分复杂多变,医生不是神仙能全部掌握。而且,如今医院常怕医疗投诉过程繁杂、影响工作,为求尽快解决赔钱了事,破财挡灾,这也助长了少数医闹。法院也常常以帮助弱势群体为由,作出让医院赔偿的判决。事件可能暂时解决,但医生、医院则深感伤害,为保护自己,过度检查、治疗跟随发生,恶性循环越演越烈。

忆多年前的医疗事故分两部分,一是技术事故,二是责任事故。前者是客观上医生确实无法治愈病人,这是可以原谅的。后者是医生责任不够,能治好的没有治好,伤害病人,这要医生赔偿,这叫责任事故。这样判决比较客观合理,双方容易接受。但现在的医疗事故判决也存在一些问题:审查人与被审人属利益相关的关系。今天我是主审,你是被告;过段时间你是主审,我是被告,这种关系下的判决怎能公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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