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生个 “金融危机宝宝”保饭碗?
2009年02月13日 10:26新女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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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宝宝

《劳动法》第42条规定,妇女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不能被解雇。女员工就通过突击怀孕的形式,以期避过由金融危机引发的裁员风暴。为逃过解雇而生育的孩子被称为“金融危机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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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中的“绝望主妇”

香港:香港媒体报道,近3成女性因担心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衰退而改变了生育计划,以减轻养育孩子带来的经济负担。

美国:在工作机会减少的状况下,本来打算做妈妈的人,开始考虑如何保住工作,生宝宝成了一件“奢侈的事”。女性暂时把结婚和生孩子放在一边,努力进修、学习,以便在职场更有竞争力。

韩国:近半数女性选择了暂时牺牲生育权利,充电学习以期寻找更多、更好的生存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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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白领突击怀孕躲避裁员

软件开发员邱女士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公司总部在美国。对她来说,事业发展一直比生育后代更重要,直到听说美国总部将在全球裁员后她改变了这种想法。“为了预防被辞退而怀孕了。”邱女士坦言,“反正早晚要生的,现在时机最好”。为了避免被炒掉,邱女士不得不将当妈妈的时间整整提前了两年。

在一家外资机构做企宣的王小姐,目前已经突击怀上了宝宝,而在一年前,她还振振有词地声称绝对不扎堆凑热闹生“奥运宝宝”,结果担心被裁员的她还是匆忙怀上了“金融危机宝宝”。王小姐觉得,与其被公司裁员后没有生活着落,还不如借怀孕之机回家带薪休息一段时间,饭碗也暂时可以保住。这样算起来,一举两得突击怀孕还比较划算。

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职场女性,约有2/3的人表示,在必要的情况下会考虑采用这种方法保住饭碗,这些人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婚女性。剩下1/3的人则明确表示不会靠突击怀孕来暂时保住工作。而男性被访者则多数不同意自己的女朋友或妻子采取这种办法,认为这样对下一代太不负责任。

正方一辩: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曾敏(女 25岁 未婚 公司职员):反正迟早要生的,趁这个机会生了也未尝不是件好事。现在金融危机,与其被公司裁员后没有生活着落,还不如借怀孕之机回家带薪休息一段时间,饭碗也暂时保住,可以熬过这段艰难时间。这样算起来,一举两得。这就是典型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正方二辩:生孩子是件有趣而快乐的事

张宇筠(女 27岁 已婚未育 公务员):姑且不论未来的抚养成本,生孩子显然是件有趣而快乐的事情。如今的都市人群,通常会计算自身的经济条件和养育孩子的成本来决定生育,也就是说生养孩子其实成了一种经济行为。什么“丁克”、什么孩子与职位的选择,其实很多都是女性在自由与经济面前,放弃了生孩子。这样一个外因促使她们选择孩子,也许是件好事。

正方三辩:这是生存的智慧

沉香(女 36岁 有一个8岁的儿子 注册会计师):把某项事物的功效发挥到最大,实乃极费脑力和极富创造力的行为。国人之智,总是会在你意想不到的地方发挥得淋漓尽致,只是很多时候,这是一种无奈。中国的职业女性,在不完善的保障体系面前还很脆弱,她们对生存以及幸福的焦虑感时刻存在。一旦外部环境变差,女性员工在心理层面就会受到较大的冲击,或乖乖投降,或挣扎着想出一些偏方。金融危机宝宝这个事,我们不要去责备,这是生存的智慧。

反方一辩:不能用一个小生命作筹码

吕宁(女 30岁 已婚未育 医生):原本就在计划中的生育无可厚非,只要准备好足够的粮食过冬,有个好心态,就能“临危不惧”;不过如果单纯为了保住饭碗就拿一个小生命作筹码,实在不合情理。即使从经济角度来考虑,突击“造人计划”也未必很高明。按照流行算法,抚养一个孩子到18岁至少需要45万元,如果经济准备不足,很可能因为突然而来的负担令自己疲惫不堪;万一“保护期”过后又遇上裁员,更是雪上加霜。

反方二辩:将风险转嫁给了孩子

李林青(女 28岁 未婚 部门经理):这种女人更该被辞退,这是逃避责任,规避风险,而这种风险恰恰转嫁到了新生儿身上,一出生就面临着金融危机的大环境,虽然不为柴米油盐着想,可是物价上涨,生活质量必然降低。仅仅为了一时躲避裁员,而让孩子跟着忍受长期生活质量的下降,这样的妈妈是很不负责任的女人。

反方三辩:宝宝不一定能保住妈妈的饭碗

方剑恒(男 34岁 有一个两岁的女儿 私企业主):对一些受创严重的企业来说,或许老板宁可支付违约金,给予经济补偿也会辞退占着位子不干活的怀孕员工。其实女性员工是否被裁,还要看企业的效益和实际需要,如果企业靠得住,那问题就不大,反之企业宁可出血。员工所能拿到的赔偿如果在“孕、产、哺乳”三期完全结束之前不够用,则显然对自己是不划算的。企业万一没有依法支付赔偿金,劳动者需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打这么一个官司下来,恐怕也得需要较长时间。

法律看点>>>>

怀孕不是定心丸

如果仅仅为了避免被裁员而突击怀孕,很可能会得不偿失。因为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女职工怀孕了,单位还是可以和她解除劳动合同。

情况一:在试用期间

根据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用赔偿。

情况二:有严重失职行为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而且由于上述两种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情况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也可以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即使女职工怀孕也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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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孟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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