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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12月28日,北京市高院副院长王明达在北京市刑事审判工作会上表示,死刑核准权自明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北京市法院在审判死刑案件时,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关于民间矛盾 婚姻家庭纠纷慎用死刑
明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核准权将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今后将有相当数量的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可能指定北京法院管辖。
昨天,王明达在会上表示,审判死刑案件时,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要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坚持“少杀、慎杀”。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关于赔偿问题 补偿制度将救济被害人
王明达介绍,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其中,被告人出于真诚悔罪的表现愿意赔偿的,法院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对于被告人不具备充分赔偿能力的,被告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愿意给予补偿的,应当允许,可视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
在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死刑案件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对于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可通过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办法对被害人给予一定的救济。
【新闻背景】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12月28日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此举表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制度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死刑核准权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决定》规定,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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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吴璟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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