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女友过年,尽孝还是搞笑?
2007年02月07日 09:29人民网投票数: 顶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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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意图:梦想成就一段姻缘

记者采访了一位刚刚报名应租的女孩陈华(化名),她告诉记者来报名的原因不是为了挣钱,不是为了旅游,也不是为了好玩,而是为了找结婚对象。“一路同行,说不定能碰撞出火花。”她认为以这样的形式交友,既容易生出感情,又便于对一个人进行深入了解。

记者从婚介所了解到,目前厦门租友行情价是每天50元到80元,一般租5至10天,按每天60元算,扣除婚介所30%的抽成后是210元至420元。应租女孩除了看上这笔佣金之外,还把包吃包住的“女友行”当作一次免费旅游,所以,有不少女孩到婚介所报名时会特别指出希望陪同回哪个老家,想到江西玩的,就希望应租江西人。

当然也有大龄女孩应租是为了逃避家人的唠叨,与其回老家或呆在厦门的家里被亲朋好友“关心”,不如与人结伴出游。

但不管出自什么样的想法应租,她们中不少人都有另一层想法,那就是想趁此找个男朋友。

这样的想法与那些以尽孝为名来租女友的男士不谋而合,因为,他们中也有不少人也寄希望在租的过程中遇上一个志同道合的女朋友。

提防陷阱:租友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林立强等人不敢上网租女友而到婚介所来,是希望租友更有保障。那么,婚介所提供的业务是否真的能确保一路不出意外呢?

为保障男女双方权益,婚介所确实制定了自认为很严密的租友合同书,合同书对男方的约定主要是“人身安全方面:男方不能超越两性禁区,不能做对女方的任何不礼不禁之举”;而对女方的约定主要是“女方见到男方的父母和亲友时,如果男方长辈或亲友赠送礼物都归男方所有,否则男方有权拒付佣金。”等等。

记者就租友合同书请教了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方青教授,她说这样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人身不能作为债权的标的物,也就是说人的身体是不能拿来出租的,当违反了这一前提时,任何合同在法律面前都是无效的。

难怪婚介所在其所制定的这份合同下方写上这样一行字:人身安全、两性问题和经济问题婚介所概不负责。

所以,不管是租友还是应租的男女,在达成交易之前,必须明白,租友行为至少可能面临两个问题:一是钱财被骗,这主要针对男方而言,如果应租女心怀叵测,主动要求发生性关系,并以此敲诈敛财,当事人将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第二个可能出现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性侵害,这主要是针对女方,在人生地不熟的地方,要发生这事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而有位曾跃跃欲试最终决定不出租的女孩对记者说,她改变主意的原因是担心被拐卖了。

记者站在瑟瑟寒风中,对刚刚报名应租的女孩陈华表示了上述的担心,但她反而劝记者:“好人是大部分的吧?”

如果遇上那小部分的坏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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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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