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供热部门无权向新房主追缴陈欠热费
2010年04月19日 17:35 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哈尔滨4月6日专电(记者 颜秉光)连日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消协受理多起供热投诉,反映供热公司向新房主索要原房主所欠热费不成就不给开栓供热的事情。黑龙江省消协提出,供热企业与用户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必须尊重用户公平交易权。供热企业利用独占地位以不签合同、不予开栓强制现房主缴纳前房主所欠热费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牡丹江市消费者姜瑞滨2003年7月17日在房主高某手中花8.2万元购买了一套78.74平方米的商品房,双方当天签订了《售房协议书》,并一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协议约定:自交易之日起,以前所发生的暖气费、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等均由高某负责,以后所发生费用由姜瑞滨负责。自2003年起至2007年,姜瑞滨每年都缴纳热费。2008年供热期到来之前,姜瑞滨接到供热公司通知,要求补交原房主高某2001年和2002年所欠热费。尽管姜一再强调陈欠热费归前房主,供热公司不予理睬,并表示如果不补交欠费就不给开栓供热。后经多方协商,供热部门才同意收费供热。2009年供热期到来,姜瑞滨被告知必须先补交欠费才能收今年的热费,否则将再次停止供热。

黑龙江省消协提出,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供热企业与用户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必须尊重用户公平交易权。双方应该通过签订供热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出现纠纷也应依据合同约定来解决。供热公司采取强制手段迫使现房主承担前房主所欠热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供热企业利用独占地位以不签合同、不予开栓强制现房主缴纳前房主所欠热费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凤凰时尚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
妆点资讯此版块内容由妆点网提供
博客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