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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因导游非黑人索赔团费

2013年01月28日 03:28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张剑)因参加肯尼亚十日游,地接导游是中国人,而并非合同约定的“当地人会说中国话的”,游客齐女士将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诉至朝阳法院,要求退赔全额团费及小费。记者昨日从朝阳法院获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旅行社合同履行存在瑕疵,部分支持了齐女士的诉请,判令旅行社退还团费5000元。

2012年7月23日,齐女士与国旅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肯尼亚深度十日游,团费15700元/人,司机小费100美金。齐女士支付了上述费用,2012年8月13日,齐女士如约出行。

齐女士称,旅行社承诺为她提供当地黑人导游。在签订合同时,她特意要求在第七条“其他约定”中注明:“当地地接导游为当地人会说中国话的黑人。”而到肯尼亚当地,旅行社提供的是黄皮肤的华人导游,该导游对当地的民风民俗、社会状况等一概不知。

齐女士表示,她去一个国家非常希望了解那里的民俗文化和风土人情,这也是她特别在合同里提出要当地导游的原因。齐女士认为旅行社未履行承诺,故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全额退还团费及小费。

庭审中,国旅辩称,合同约定的是提供会说中国话的导游,并未约定是黑人。该社安排的地接导游虽为华人,但其已取得肯尼亚居住权和导游资质。该旅行社已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故不同意齐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签订合同时双方确实对当地地接导游进行过特别约定,并以手写方式在合同“其他约定”中予以明确,但是双方持有的合同文本中手写内容不一致,齐女士持有的合同中注明地接导游为“当地人且会说中文的黑人”,国旅持有的合同中则为“当地人会说中国话的”,并无“黑人”二字。国旅认为,齐女士合同中的“黑人”二字为后加。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持有的合同不一致,两份合同均有双方签字盖章,齐女士不能解释合同不一致的原因,故仅采信双方合同中一致的部分,即认定地接导游约定为“当地人且会说中文的”。因此,可以认定旅行社对旅游合同的履行存在瑕疵。根据旅行社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令旅行社返还齐女士团费5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在收到判决书后均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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