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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实施 游价回归换来“愉悦感”

2013年09月27日 09:42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杨进

“10月1日旅游价格确实上涨明显,报团的人少了,还有旅行社准备国庆期间歇业。”在昨日下午举行的广东省实施《旅游法》说明会上,广东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坦言,《旅游法》实施,撬动了整个旅游市场,但将进一步回归旅游的本质“愉悦感”。

昨日,国家旅游局有关部门、省市旅游局针对不文明行为是否会被拘留、小费到底应该给不给等进行了权威解读。

“这不是涨价,是回归”

有游客反映近日旅行社普遍调高了出游线路的价格,尤其是泰国游,以前1999元,甚至1000元左右就可以报团参加泰国团,现在很多旅行社普遍报出5000元左右的价格,甚至近万元,而广州市旅行社协会提供的参考价也近6000元一人。

“虽然我们事先知道这些团肯定有很多购物点,对于很多收入不高的市民来说,至少可以参团。”曾参加过泰国购物游的黄国华说,购物点我去了,但没有买,导游也没有将我撇在当地,不让我走啊。黄国华说,现在团价大涨,让他对泰国这样的出境线路望而却步。

省旅游局提供的国家旅游局政法司等部门最新相关解释中,对黄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国家旅游局确实了解到特别是10月1日《旅游法》实施后的报价有了非常明显的上升,“对于这个现象,绝大多数旅游者和企业人士都非常积极,也有一些不理解的议论,认为旅行社趁机涨价了。”

国家旅游局有关部门解释,10月1日后团队游价格上升,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涨价”,而是一种理性、正常的回归,是真正的“阳光价格”,以前“零负团费”违反了市场经济规律、扭曲的经营模式,从整个层面上,往往导致旅游者购物质价不符,价格虚高,现在回归了旅游的本质“愉悦感”。

国家旅游局监管司解释,在实践中,有的旅游者认为,低团费报名参团比较划算,还可以购买旅游纪念品带回家。俗话说,没有免费的午餐,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团费诱使游客报名后,必然会从旅游者的二次消费中弥补其成本和利润,旅游者并不了解导游带其购买的旅游纪念品的价值与价格差距有多大,不知道这些商品是不是假冒伪劣商品;还有的旅游者在报团时认为,在行程中可以坚决不购物、不加点,实际上,行程中购物店、自费景区一个接着另一个,绝大多数旅游者要么自愿参加了,要么被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返程后感觉毫无旅游的舒适度和愉悦感。

对此, 广东省旅游局明确表示,将重点打击“零负团费”,不过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在近日的检查中发现,一方面公务、商旅报团减少,另外也确实因为价格上涨原因,今年国庆省内报团的游客明显少于去年,“一些旅行社甚至已经表示国庆期间将歇业观望。”

广东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明确表示,关于这次旅游法重点打击的“零负团费”问题,国家旅游局等相关部门正在抓大案要案,“只要违法,就会严打。”

有旅行社表示广东与港澳相邻,购物有需要,能否网开一面?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请示了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不会开这个口子的。”

该负责人表示:“广东省有个特殊情况,很多社聘请香港或澳门的领队协助带出境团,考不上国内导游证,国家旅游局回复是肯定不行。”

肇庆市旅游局有关人员问到,《旅游法》明确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但这个承载量标准到底是什么?省旅游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种承载量将由旅游部门和景区所属管理部门共同监管,以每日最大容量来计算,有一个具体的计算公式,目前由国家旅游局在制定,“相信很快就会公布出来。”

热点解读

旅游乱留名拘10天? 消息不实

有媒体报道乱刻“到此一游”最高可拘留10天,昨日已经被国家旅游局证实为不实消息。

记者昨日在说明会上就此采访了省市旅游局有关负责人,他们表示,《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旅游者有文明旅游的义务,在签订合同时,也建议旅行社将文明旅游行为规范作为合同内容,并向旅游者详细说明要求,在旅游过程中,对导游、领队提出了文明旅游要求,对于旅游者不文明旅游行为且屡次不听劝阻的,视为《旅游法》规定的从事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如造成旅行社损失,还可以要求旅游者赔偿。但他们明确表示,《旅游法》中并没有对游客不文明行为有罚款、拘留等处罚条款。

省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明确规定,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罚款,这早已执行。

旅游遇险无力垫付? 用保证金

《旅游法》实施后,市民也很关注,在旅游过程中遇到危险了怎么办?昨日广东省旅游局解释,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旅行社无力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请,经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行社拒不垫付的,由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决定。

但在出团时应该购买那些保险,预防出现意外后的责任赔偿呢?南湖国旅策划推广中心负责人苏峰表示,一般报团的游客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就要求购买旅行社责任险,旅行过程中,凡是涉及旅行社所有责任都可以理赔,但赔额不高,这样,他们还会建议旅客购买旅游意外险予以弥补,这种险理赔范围很广,从游客出发的那天开始计算直至结束,途中生病、伤亡,交通意外等都可以包括在内。

苏峰表示,一般自由行游客很少有这方面的意识,途中出现意外等风险,就无从得到保险公司理赔,因此建议自由行游客也可以前往旅行社等地方单独购买保险。

绕道境外报团遇纠纷? 很难保护

一些旅行社对由境内旅行社组织、境外旅行社接待的活动,是否适用《旅游法》有不同看法,认为境外地接社安排购物活动,境内组团社无法控制。昨日省旅游局解释,有一个原则,“谁组团,谁负责”,合同是由组团社签订的,行程是由组团社事先设计或确认的,境外地接社也是由组团社来委托接待旅游者的,因此,境外地接社的行为应当受组团社的控制,后果应由组团社承担。

有旅游者去港澳等地,在当地的旅行社报名,参加境外旅行社组织的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团队旅游。如果查实该活动是由我国境内旅行社参与组织的,依据《旅游法》的规定,境内旅行社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国家旅游局也发出提醒,一些旅游者由于对低价团的本质认识不清,打算自行或通过旅行社解决出境问题,之后在境外参加低价团。提醒旅游者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境内旅行社有参与、诱导行为,一旦发生纠纷,无法依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导游服务费就是小费? 是两码事

一些旅行社认为,导游服务费就是小费,可以由旅游者在行程中直接向导游支付,有些旅游者对旅行社在出境游中收取小费的做法也存有疑问。

省旅游局解释,《旅游法》规定的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旅游法》规定的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两者不是一回事。旅行社、导游均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在境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旅游法禁旅游者购物? 自愿自主

省旅游局表示,社会上特别是业界对《旅游法》关于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禁止性规定有一些模糊认识。有的认为不可以安排,有的认为可以安排,个别的甚至认为《旅游法》禁止旅游者购物。

相关负责人解释,在治理“零负团费”上,《旅游法》重点规范的是旅行社通过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行程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

旅行社违反上述相关要求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组团社或地接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杨进)

[责任编辑:曹晓娟] 标签:旅游法 导游服务费 旅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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