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保证金竟打水漂 新华国旅应承担相关责任
2010年04月28日 21:51 中国消费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3.调查

旅游业藏“包桌”潜规则

“既然保证金能打入新华国旅的公共账户,新华国旅怎么可能不知情?”消费者陈先生对此表示质疑。消费者张女士告诉记者,她是在新华国旅东方瑞景店报名参加赴澳大利亚、新西兰旅行团的,经办人是吕莉丽。在办理签证过程中,有多次是新华国旅总社的工作人员和她联系的。“我们还没出发,一位团友突然接到新华国旅总社一名工作人员打来的电话,告知不能出团了,因为吕莉丽没把钱给新华国旅,让我们赶快去找吕莉丽,催促她把钱打给新华国旅”。张女士说,该团友找到吕莉丽询问究竟,对方说自己手里没有钱,该团友随即报警,吕莉丽才被警方刑事拘留。“如果说新华国旅真的对吕莉丽的行为不知情,且没有业务来往,新华国旅总社的工作人员怎么会和我们联系,帮我们办理签证?还让我们去找吕莉丽催钱?”张女士质疑道。

4月15日,记者来到位于北京市公主坟华懋大厦的新华国旅总社,欲就消费者的这些问题向有关负责人求证。新华国旅相关工作人员以事件正在调查中不方便解释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旅游业内,旅行社通过授权给个人,由其帮助延揽业务的情况不鲜见,这在业内被称为“包桌”,包桌费大概为一年5000元左右。“更有甚者,有的门店用的公章是私刻的,如果不出事,旅行社会承认盖章合同的有效性;一旦出事,旅行社就可能称公章是假的,甚至否认该门店是旅行社所设立的。这其实是旅游业的一种潜规则。”该人士说。

4.说法

旅行社应承担相关责任

4月13日下午,北京市旅游局召开了与投诉消费者见面会,介绍了该案的调查进展情况。据北京市旅游局副局长孙维佳介绍,经过调查取证,已经认定新华国旅涉嫌转让经营许可,在吕莉丽的诈骗活动中有一定的责任,该局将依据《旅行社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对于投诉消费者的赔偿问题,目前,北京市旅游局正在与新华国旅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协商,争取能对被骗消费者进行适当赔偿或补偿。有关退还出国游保证金等问题,则需要由消费者自己去起诉吕莉丽或者新华国旅,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来解决。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朱所长表示,就目前情况看,新华国旅与骗取保证金的离职员工吕丽莉之间存在表见代理关系,在这起诈骗案件中,应承担相关责任。

见面会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接到新华国旅的举报后,已对吕莉丽进行了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对此事的进一步发展,本报将跟踪报道。

●链接

关于“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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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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