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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旅游公司给大旅行社拉客户因俩游客韩国“失踪”被索赔16万元

2012年10月12日 14:58
来源:大众网

关键词: 转包 出境游

[提要] 小旅游公司给大旅行社拉客户因俩游客韩国“失踪”被索赔16万。历下法院审结此案,虽然大旅行社获赔,但“转包”游客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虽然没有资质组织旅客出国游,但华昌旅游公司却变身成“中介”,为一家大型国际旅行社拉来了13个韩国游的客户。返程时意外发生了,13个人只回来11个,另外两人滞留在韩国玩起了“失踪”,根据旅行社业内规则,如果有游客在国外滞留不归,旅行社则要接受主管单位惩罚,为此国际旅行社将华昌旅游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华昌公司赔偿国际旅行社16万元。

□文/本报记者 王倩 通讯员 刘科 罗琳

13个人韩国游只回来11个 中介小旅游公司被告上法庭

“我虽没有资质,但有招徕游客的能力。”华昌旅游公司老板(下称华昌公司)坚信“无处不市场”,他们的运行模式,是招徕想出国的游客与有资质的公司取得联系,签订出国合同。2012年3月,在向某国际旅行社济南分公司(下称国际旅行社)推荐13名游客时,华昌公司同时提供了一份担保函,保证13个人在韩国期间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随团同进同出,若发生滞留不归者,华昌公司愿意无条件赔偿给国际旅行社每人8万元。

根据经验华昌公司认为,大多数游客不会滞留不归,都会听从团队安排,除非背有其他缘由。

然而很不幸,华昌公司不愿意看到的“意外”发生了,3月19日,这批旅游团队员返程时,他们招徕的两名游客于某、戚某不见了踪影。5月4日,国际旅社行要求华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遭到拒绝后,国际旅行社向法院提起诉讼。

日前经历下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虽然两家旅游公司之间没有签订旅游的有关合同,但通过游客,双方已形成事实的旅游合同关系。华昌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虽为单方承诺,但经国际旅行社认可,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故判华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向国际旅行社支付担保金16万元及利息。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

旅游公司爆料行业潜规则: 有些旅行社帮助游客偷渡并诈取担保金

华昌公司依法被判赔,但案后诉说了自己的苦衷:“能组织‘出国游’的旅行社需要具备一定资质,并经过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及批准。经批准后,才能到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华昌公司有关负责人说,有了行业准入的限制,不具备资质的小型旅行社企图“曲线救国”,招揽游客介绍给有资质的旅行社(简称资质社),“通常小旅行社对资质社出具担保函,保证如果游客滞留或违反所在国家法律、风俗等,甘愿受罚。”按照旅游行业的内部规定,如果发生游客滞留,旅行社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滞留者被找回,组团旅行社受到主管单位的批评教育,算有惊无险;但要是滞留者没被找回,往往最终的结果是旅行社接受主管单位惩罚,一般滞留一人约罚万元。

“一些有资质的旅行社算了一笔账,送走一人,跟游客索要5万担保金,真想借机偷渡的人肯定愿意。出国后,旅行社故意放任游客不归,回来向主管单位缴纳万元罚款后,还能从出具保函的公司得到索赔,那他两面‘捞大了’。”华昌公司的业务人员透露,由于惩罚力度不大,而且出国之后游客确实挺难“看管”,确实有公司与不法旅客恶意串通,明里是出国游,其实成了帮助偷渡。他们进一步“揭黑”:“有些专门是‘宰’我们小公司的,资质社协助游客暂时滞留,不久后安排其通过其他方式归来,或让他们自行回来,其他公司很难查究明白,然而就这么一滞一回,就轻松诈取我们每人数万元的担保金!”

“转包”游客在打法律擦边球 法官呼吁出台明确旅游企业责任的制度

查阅了大量法律文献后,历下法院副院长颜承奎发现,这种大小旅游公司间的生物链本身就不科学也不合法,只是在无法律明禁的情况下打擦边球。“小旅游公司本身无出国游资质,就不应当招徕出国游客。其次,担保法中的担保主要在经济合同中适用,而旅游公司的担保却具有很大的人身权性质。”颜承奎告诉记者,对人行为的管控很难,因此这种担保函的效能非常有限。

“没有资质的旅游公司出具这种担保函有效吗?有资质的旅游公司能撇清对队员滞留问题的责任吗?这种类似建筑业转包的行为规范吗?”还有对恶意串通的认定等等问题,颜承奎说诸多细节均无制度层面的有力回应,“我认为,全方位、不同层次地明确旅游企业法律责任、严禁不具资格的拉客行为正是制度当下急需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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