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早在2004年9月,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首次推出“试离婚”制度,即双方当事人在法官公信力的影响下,自愿达成的暂时1个月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状态,目的是让夫妻双方体验离婚后生活情境,让当事人从理性的角度审视婚姻,再决定是否离婚。但没过多久,这项制度就因故停止执行。
采访中,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将“试离婚”提升为国家司法机构中一项制度执行,有些“不太合适”。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张法官表示,这种做法从广义上来说,违背了《婚姻法》法定年龄、合法公民结婚、离婚的自由权;从具体操作上也存在很大弊端,作为法官只能依据《婚姻法》关于判决离婚的条例进行判决,很难准确判断、认定离婚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程度、婚姻实际状况,也就根本无法界定当事人属于应该离婚还是“试离婚”;最后从法律的性质来看,也是不可行的。法律是铁定的,不容置疑,一旦形成文字,即产生了法律效力。况且,法院的判决代表着国家意志,是极为严肃的。从我国目前判决离婚的司法程序上来看,双方从开始提请诉讼到一审判决,正常时间也要经过6个月,最快也要3个月,而这段时间内,双方如果反悔,可随时撤诉,某种程度上已经给离婚当事人留下了一个相对冷静、缓冲的时间。
张法官认为,所谓“试离婚”,不过就是“分居”现象的一个别称,它确实在人们生活中有着积极的一面:如小C与小B在爱情的甜蜜过后,陷入了平淡的不知所措的茫然中,两人经过了“试离婚”,对生活、婚姻有了新的更深刻的认识。即使这样,“试离婚”也绝不是解决婚姻危机的灵丹妙药,因为它只适合一部分人。人们的思维是千差万别的,如果在国家没有制定、出台相应的、科学的、严谨的“分居”法规之前,“试离婚”这一方式乱加套用,难免会被一些对爱情、婚姻图谋不轨之人利用,让司法部门处于自相矛盾的尴尬境地。
而本报维权律师团的成员也就这个问题表述了自己的观点。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张立刚律师说,从目前他所接触的涉及分居的离婚案件中,人们已经意识到了签订分居协议,但多因协议不规范,而目前国家又没有可以依据的法案、法规可参照,造成真正离婚时的纠纷与不必要的烦恼。
“我提倡给离婚留一个缓冲期、冷静期、重新审视期,但决不能作为制度予以实施。另外,正视分居现象,制定相关法规,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法制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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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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