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滩游泳 老人不宜
两名高龄游客分别参加同一旅行社的旅游团出游,不料发生安全事故一伤一死。经广州两级法院审理,均裁定旅行社没有尽到义务,但当事人安全意识不够,自己也要承担责任。
巴厘岛游泳受伤
获赔两千多元
2009年11月,65岁的石先生与广东南湖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巴厘岛员工特价四天之旅”。
当年12月4日,南湖国旅安排石先生等人体验“梦幻海滩游泳”,期间,石先生在海滩游泳场的安全范围内游泳,遭海浪冲击碰撞到岩石,腿部受了重伤。事故发生后,南湖国旅将石先生送至当地医院治疗,3天后回到广州诊断为:股外肌严重创伤、内出血、血管破裂。石先生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石先生称,自己青少年时期是游泳运动员,熟悉水性。事故与南湖国旅的违约行为有关。旅游合同原约定于12月4日结束行程回国,但由于南湖国旅延误了回国时间,在12月4日这天临时安排了游泳活动。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南湖国旅作为旅游业务经营机构,应对游客的人身安全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南湖国旅出庭应诉时表示,在出团前已告知过石先生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但南湖国旅未能就上述陈述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认定南湖国旅未妥善履行提醒或警告义务。同时,石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考虑到自身年龄偏高的身体情况及在海滩游泳场游泳的危险性,缺乏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应对该事件负主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南湖国旅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广州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判令南湖国旅赔偿医疗费443.78元,护理费2000元。
七旬老人潜水溺亡
旅行社赔偿近七万
许先生年近70岁,原本在悉尼大学任教。2009年4月11日,他和前妻陈女士与广东南湖国旅签订协议,参加8天出国旅游。旅行社在行程第三天安排了“世界级红海潜水度假胜地洪加达,自费安排游船出海”。
5月14日,许先生和陈女士进行自费游红海的项目,出海后,两人随当地导游小何及其他游客一起下水活动,而旅行团的领队余某没有下水。陈女士下水不久上船休息,后突然发现许先生漂浮在水面上没有动静,经抢救无效许先生当天死亡。陈先生的子女向南湖国旅索赔未果,于2010年4月21日提起诉讼。
南湖国旅导游和领队称,事发项目为浮潜,只是趴在水面看下面的珊瑚。即使不会游泳也有救生衣,不会有危险。事发前导游强调游泳时必须穿救生衣、穿蛙鞋,事发后导游马上给许先生做人工呼吸,照片证明当时的陈先生有穿救生衣、戴氧气罩等。
广州市越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安排游客红海游水出发时是北京时间5月14日凌晨,这对于长期在中国生活居住的人来说,此时应该是夜间休息时间,安排此时段在国外参加游水项目显然不合适。综合证据与事实,该院认定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一审认定本次事故由许先生自己承担80%的责任,被告承担20%的责任,判决南湖国旅赔偿69330元给死者家属。广州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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