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费用没有规定
婚姻介绍服务标准中要求,婚介所要向征婚者明确服务内容、期限、质量要求和费用,但并没有提及费用标准。
婚介怪象
婚介承诺“包找到老婆”
在沙坪坝三峡广场附近的一家婚介,记者再次以征婚者的名义,进行暗访。
婚介所接待的工作人员,也是一位女士。记者直接提出要求,要找“长得漂亮的”或“家里有钱的。”
对方在记者还没有进行任何登记前,便打开电脑,滔滔不绝地介绍各种女士的家庭情况,并把照片调出来看,包括身份证照片等。
接下来就开始了他们的“规定动作”———交钱。
“万一我看不上她们,或者她们个个都看不上我,怎么办,可不可以退钱? ”
“包你找到如意老婆,这个不行,下一个,直到找到为止。”
爱情和婚姻,都是要看缘分的,哪有“打包票”!记者暗访多家婚介所, 他们都会承诺:“介绍到成功为止。”
新规:不搞“承包制”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要明确规定服务期限,不应提供无限期或介绍到成功为止的服务。
婚介怪象
不签合同只有口头承诺
在南坪步行街一婚介所,工作人员把记者带到了她的办公室,并指着墙上的执照说:“工商、税务执照都有,我们是正规的公司,开了10几年了。”
这位看上去50多岁的工作人员和记者聊开了:“我们这里的信息可以说是海量,你可以海选,但要交几百元钱。”
“我可以先看一下婚介合同吗?还有你们这里的工作人员有资格证书吗?”当她拿了一张登记表让记者登记时,记者提出疑问。
“到我们这里来征婚的,都信任我们,因为我们都是下岗职工,没有信誉会自己砸自己的饭碗,不需要签合同。”
新规:婚介服务人员需持证上岗
婚介服务机构应将人力资源的开发、培训作为重要工作之一,婚介人员应该持有相关职业的资格证书,比如婚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资格证书,在上岗前经过服务意识和职业化、婚恋心理学以及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同时还要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征婚者和婚介机构的名称、婚介服务的内容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的认定和争议处理方法、订约时间和地点。(记者 任明勇)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
|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 ||
作者:
任明勇
编辑:
张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