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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通过


来源:新华网

明年3月15日起有了新的法律武器保障。届时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是否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程序有明确的规定:除了新消法中明确列出的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四类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

新华网上海11月22日电(记者周蕊、吴振东)预售商品想退不能退、信息泄露却找不到源头、加盟店扮直营店销售预付卡……随着上海市近日通过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明年3月15日起,这些乱象或将和2000多万上海市民告别。

拒绝退货需消费者同意

“双十一”预售产品不满意却退不了货,网购鞋子试了一下大小商家就称已经被穿过拒绝调换……这些烦心事,从明年3月15日起,或将和上海消费者正式告别。

明年3月15日起有了新的法律武器保障。届时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是否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程序有明确的规定:除了新消法中明确列出的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四类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

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陶爱莲介绍,根据新的条例,未来商家对有关退货的条款需要“一人一物一确认”。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一些网购商品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必须是“一人一物一确认”。这样要求商家必须在消费者下单时出现明确的提示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为售消费争议的解决提供便利。

标签:消费者 退货 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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