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吟兰:中国是离婚最自由的国家
我们的制度设计,包括婚姻制度都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从而让人们感到幸福。我认为这是我们进行法制建设的终极目标。
婚姻家庭制度对人们的婚姻实践无疑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六十年来,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变革?三部《婚姻法》对不同时代人们的婚姻观念产生了哪些影响?现行《婚姻法》又有哪些尚需改进、完善之处?日前,《小康》就这些问题对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夏吟兰教授进行了专访。
《小康》:我国的三部《婚姻法》分别是在什么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您对这三部《婚姻法》有何评价?
夏吟兰:我国的三部《婚姻法》分别是在1950年、1980年和2001年出台的。2001年的《婚姻法》通常称为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所以严格地说,我国只有两部《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率先制定《婚姻法》的主要目的是解放妇女,解放生产力,促进社会进步。当时中国的绝大多数婚姻都属包办、买卖性质,很多妇女生活在不幸福的婚姻中。妇女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另一半力量,解除包办买卖婚姻对妇女的束缚自然会对社会经济建设产生积极作用,这是制定1950年婚姻法的一个重要动因。
总的来说,1950年婚姻法有两个重要功绩,一是构建了婚姻自由制度,二是使妇女地位有了飞跃式的提高。毛泽东曾经讲过,中国妇女在历史上长期处于神权、族权、父权、夫权的压迫下。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没有地位。在1950年婚姻法颁布之后,男女平等成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妇女从此走出家庭,获得了独立的社会地位,这对女性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变革,同时也有利于一夫一妻制的实现和对妇女利益的保护。
文革期间,包括《婚姻法》在内的所有法律事实上都被废除了,中国处于法制荒芜时期。改革开放开始以后,国家着手恢复法制,《婚姻法》的修订因此被提上日程。如果说1950年婚姻法的特点是破旧立新,那么1980年婚姻法的意义就是巩固完善,目的是使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更加符合新时代的社会需求。
1980年婚姻法的一个突出贡献是增加了计划生育原则,这条原则对后来中国人婚姻观念和家庭结构的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当时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宜粗不宜细”,技术上要求简明、通俗,所以这部《婚姻法》也留下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变化是为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设计了更多保障性规定。比如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增加了离婚救济制度;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规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等。换句话说,2001年修正案更加关注公正的真实含义,而不仅仅是追求形式平等。
就理念而言,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强调个人应对自己的婚姻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国家代为包揽一切,人们因此获得了更多的自由。但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部《婚姻法》“名不副实”的问题更加明显。法律的名称和它调整的关系本来应该是对应的,我们现行的《婚姻法》虽然名为“婚姻法”,但事实上它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所以《婚姻法》的制度架构和名称将来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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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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