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我国婚姻制度中的主要价值理念是什么?
夏吟兰:1950年婚姻法确立了四大原则: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同当时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理念是进步的,因为那时很多国家的男女权利是不平等的,妇女婚后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住所权、姓名权等。1980年婚姻法又增加了计划生育原则。
2001年修正案的重要价值在于进一步实现了婚姻法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转变。所谓形式正义是一种机会正义、起点正义。它强调为每个人平等地分配机会和资源,至于平等分配之后的事情则取决于个人的努力和各种客观情况,立法者并不考虑结果的差异,只要过程是正当的就被认为是正义的。形式正义容易忽略因性别、家庭背景、教育程度、经济社会条件等导致的个体差异。具体到婚姻家庭,就是无视妇女、儿童和老人这些弱者与青壮年男性在各方面的客观差异而同等待之。实质正义则强调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以此弥补其自身条件的不足,真正实现保护其利益的目的。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通过增设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等体现了对婚姻关系中弱者的特殊保护。
除此以外,我国的《婚姻法》还强调伦理亲情。我国的三部《婚姻法》都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我们和西方很多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
《小康》:您认为六十年来我国的婚姻制度对人们的婚姻观念产生了哪些影响?
夏吟兰:我觉得我国婚姻制度最重要的倡导性意义,或者说对观念的影响是婚姻自由。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律都规定,婚姻应由祖父母、父母包办,而且必须有媒人。《唐律》规定娶妻无媒不可,如果未经尊亲属同意、没有媒人,擅自结婚要受法律惩罚,杖打一百。一直到《清律》,类似的规定始终存在。1950年婚姻法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彻底废除了包办婚姻,在中国实现了婚姻自由。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又进一步减少了对结婚、离婚的行政干预,比如取消了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的规定,缩短了结、离婚的登记批准时间等。婚姻自由在今天能够成为所有人的基本共识是与这些制度建设分不开的。
1980年婚姻法的计划生育原则也促发了人们观念的变化。中国人历来讲究多子多福,而且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往往也会因为孩子的性别而发生变化。但是计划生育政策出台以后,越来越多的夫妻自愿选择只生一个孩子,而且对性别的要求逐渐淡化,如今的很多年轻人甚至选择不生。生育观的这种变化,一方面有利于男女平等观念的进一步普及,另一方面还引发了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前的大家庭日渐为核心家庭所取代,而成长在核心家庭的独生子女往往具有更强的自我意识。事实上,在第一代独生子女步入婚龄之后,这种自我意识对其婚姻观念的深刻影响已经有所显现。
《小康》:有观点认为,我国的《婚姻法》确实使妇女走出了家庭,并且取得了独立的社会地位。但是由于中国“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文化传统并未消失,女性在承担社会工作的同时仍需承担家务,所以《婚姻法》在客观上为女性增加了负担。您对此有何评价?
夏吟兰:家务分工体系是由传统文化确认的。女性自幼就被告知应从事家务劳动,事实上,做家务已经成为女性社会性别认同的一个重要表现,所以当妇女承担社会工作后会因为肩负双重责任而感到更大的压力,这是事实。
但是,我们不能据此认为妇女应该重新回到家里,那样只能使女性丧失独立性,导致社会的不平衡。经济发展和文化观念的改变最终会使男女两性的社会、家务分工实现平衡。人们可能对《婚姻法》存在误解,即《婚姻法》要求妇女必须工作。实际上并非如此。《婚姻法》规定妇女有权利工作,而不是有义务工作,这是很重要的理念。从法律的角度解读,这是个赋权性的规定,法律给予女性工作的权利,但是否行使则取决于女性的意愿。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承认传统的家务劳动分工体系在逐渐瓦解。事实上,现在的妻子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从家务中解脱出来。此外,现代中国男性的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对于家务,他们不再拒斥,而是愿意和妻子共同承担。倡导夫妻分担家务劳动,我认为这是比较好的方法。
《小康》:在当下一些年轻人看来,婚姻形同契约。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是否已经融入了婚姻契约论理念?
夏吟兰:婚姻契约论目前仍处于争论之中。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认为婚姻首先是身份关系,这是婚姻的基础,在身份关系的基础上才会产生财产关系。为什么婚姻契约论会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呢?这是因为现在很多人已经看清,并且越来越看重婚姻的预期利益。简单地讲,婚姻的预期利益就是两个人为共同生活设定的目标。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夫妻双方都要承担责任并且付出各自的努力,这实际上就具有了契约的意味。我认为年轻人婚姻的契约化现象说明他们的权利意识有所增强,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不过就《婚姻法》而言,我们现在还不承认它是民事契约。尽管我们承认婚姻的契约性,但是我们也不能脱离婚姻的伦理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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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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