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一方面规定“夫妻间应相互忠实”,希望藉此维护婚姻的稳定;另一方面又进一步体现了对个人自由与自治的尊重。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离婚手续,事实上为对配偶不忠实的人实施离婚提供了便利。您认为在个人自由和婚姻家庭稳定之间,我们的《婚姻法》有怎样的价值取舍?
夏吟兰:坦率地说,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是希望能够在尊重个人情感和夫妻相互忠实之间实现衡平。我们可以看到现在的婚姻是越来越自由了,但是对婚姻的不忠诚也确实给另一方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现行《婚姻法》对夫妻相互忠诚的规定是倡导性规定,而不是义务性规定。倡导性规定是希望人们最好如何去做,但如果不这样做法律也不会惩罚。现在我们社会中确实存在婚外恋这种不忠实于配偶的现象,这些问题如果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反映,那么法律的倡导意义就没有发挥出来,所以我们把它设计为倡导性规定,希望夫妻相互忠实、互敬互爱。此外,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离婚救济制度,比如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经济帮助等。这些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在寻求衡平,有重婚、姘居等不忠诚的行为就是有过错,有过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总的来说,我们的价值取向是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让滥用自由给他方造成损害的人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小康》:依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您认为现行《婚姻法》还有哪些尚待改进、完善的地方?
夏吟兰:我国目前的《婚姻法》在制度层面还有缺失。就制度框架而言,缺少亲属制度;具体到每一项制度,还需要加强可操作性。在理念方面,我们对于公平正义已经有所关照,但还远远不够,对弱势群体还需要进一步保护。
现行《婚姻法》在倡导自由方面做了很多,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又显得过于宽松了,比如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总共只有51条,是现在世界上条文最少的《婚姻法》之一。此外,中国还是世界上离婚最自由的国家之一,夫妻双方登记离婚之前一般得不到必要的调解,花九块钱办手续当时就可以离婚,成本极低。西方国家绝对没有我们自由,因为它们不允许行政离婚,批准离婚之前要让当事人考虑一段时间,考虑过后还要开调解会。其实,在离婚率提高的同时,我国近年的复婚率也在增长,这说明很多人离婚之后后悔了。总之,无论是强调个人的自由还是增加必要的限制,我们的制度设计,包括离婚制度都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从而让人们感到生活的幸福,我认为这是我们进行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
幸福感调查:婚外情是幸福杀手
相当一部分人希望配偶在婚姻中绝对地忠诚于自己,但与此同时,自己却不希望接受婚姻忠诚条例的约束,对配偶履行同样的忠诚道德义务。
2009年6月,《小康》杂志进行了“你的婚姻幸福吗?”和“你认为维系婚姻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两项调查,参加调查的网民人数为16919人。调查结果显示,略超过半数的人认为“婚姻使自己感到幸福”,“性格”、“孩子”与“家庭”是维系婚姻最重要的三个因素;六成男性及接近半数的女性,经历过或渴望婚外恋;四成男性及接近半数的女性,怀疑配偶有婚外情;五成左右的人对婚外情表示理解、宽容或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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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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