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产假拟由90天增至98天 流产假期拟规定至少2周
2011年11月22日 09:49
来源:人民网
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我国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是在1988年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基础上,根据我国
■ 热点解读
1 生育保障或取消“计划生育”歧视
现行法规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这一规定被删除。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委员张帅认为这是立法进步,此前该条备受诟病,因为无论什么原因,女职工生育保障应当是平等的,不过他亦认为,中国有现实的状况,该条被删除,是否意味着其他有关的规定就不适用,尚不能如此理解。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后,不少地区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只规定了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和给予当事人处分的规定,但地方法规则规定的惩罚更多。如北京市规定,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2 “痛经假”未纳入立法
张帅透露,2009年时的草案,尚有对女性经期的保护,比如规定痛经的女职工一个月可以有1到2天的休假。
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已经没有了这个规定。张帅认为,立法规定经期保护并没有什么障碍,他建议法律恢复关于痛经女职工休假的规定。
张帅回忆,2009年座谈会上,医学专家们都认为痛经的特殊保护具备医学根据。而对比国内外的立法,这已经是国际上通行的立法规定,国内也有湖北的地方立法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月经或痛经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息。
张帅分析,征求意见稿没有经期休息的规定,可能是因为有人担心这会成为一个请假的借口而影响正常工作,不过他认为按照湖北省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防范这种问题。
3 单位支付生育费或引发歧视
针对女职工生育的费用和待遇保障,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张帅直言这在北京就有问题,没有北京户口的不能参加生育保险,这意味着用人单位要承担巨大的开支,单位愿不愿意出这个开支?如果都用这条去找单位,用人单位就会不招女职工,至少不招没有本地户口的女职工。
张帅认为,立法部门尚需考虑各方利益的平衡,该条规定本是为了保护女职工,但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的职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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