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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男童住院输血染艾滋 5家涉事单位称没有责任


来源:新京报

此后,为了尿道和直肠修复,李敏带着小宝先后在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湖南省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做手术治疗。报告称,血站检验科查询并复查了4名献血者的血液标本,为阴性合格,取4名献血者当次献血保存的血辫标本,重新检测,结果为阴性。

鉴定难题

今年8月,李敏向湖南省卫计委递交报告,要求对张小宝感染艾滋进行彻查。

根据原告的申请,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小宝在哪个医疗环节感染了艾滋病毒,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关联性、终身抗病毒治疗费用以及劳动能力等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在阅读送检材料后,认为根据现有材料难以做出具体的鉴定意见,不予受理。

2016年4月12日,张家界血站对四个血样是否为献血者的血液及艾滋病抗体进行鉴定,因四位献血者拒绝采取血样,鉴定无法进行。

由于保存该四人血样的为短细管,不易转入试管,为避免血样由于在此转管遭破坏,湖南省疾控中心拒绝检验。

张家界血站站长余刚宝解释,短细管就是血辫,目前,四名献血者的血辫还剩3、4公分长,大概是不到1毫升,此前做内部调查时用掉了一部分,到目前为止标本是封存的。

常德市中心血站副站长朱志斌介绍,样本留存,在各个血站都不一样,有的留在试管中,有的留在血辫中,常德市血站留存的样本更少,大约1毫升。

朱志斌分析,标本开盖之后容易污染,哪怕很微量的污染在核酸实验中也会放大几亿倍,可能造成阳性的结果,而恰恰张家界中心血站自查时就开盖检测了,也用掉了一些样本,计量变少,也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这可能是相关机构拒绝检测的原因。

而是否能对献血者进行强制检查,国内未有法律规定。

张家界中心血站站长余刚宝认为,要从保护献血者角度去考虑,如果以后碰到输血纠纷都去找献血者,谁来献血?这对无偿献血肯定有影响。

《献血法》修订专家稿主要起草人、北京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对新京报记者表示,不管是法官还是医疗机构,追查献血者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比如说献血者献血时如果没有感染,献血后感染了,也不能说明他上次献血有问题。

张家界卫计委医政管理科科长彭旭表示,卫计委要求血站进行自查,未发现有输血感染艾滋病问题。目前司法途径启动后,行政不能干预司法,因此暂停了调查。

一审判决

2016年10月18日,张家界永定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称,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各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小宝感染与其无关,则应推定小宝感染艾滋病毒与其有关。其中,张家界血站作为小宝提供血液的单位,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小宝所用的血液不携带有艾滋病毒。

对于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法院认为,该医院作为医疗机构,非血液的制造人,其责任是对血液的有效期、型号进行核对,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血液的有效期、型号进行核对,因此没有尽到核查责任,在诊疗过程中具有过错。湖南省儿童医院未提交证据证实医疗过程中所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进行严格消毒,另外该医院检测出小宝的艾滋病抗体待复查后,既没有告知原告到权威机构进行复查,也没有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因此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上海仁济医院在给小宝做尿道手术之前,没有给其做相关的血液检测,违反了相关诊疗规定。山东泰邦公司虽向法院提交证据其血液制品合格,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小宝使用血液制品不携带艾滋病毒。综上,法院一审判决5被告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护理费共计40万余元,各被告承担20%赔偿责任,即各被告赔偿8万余元。

五名被告均提起了上诉。

小宝父母也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综合五名被告的上诉书,共同诉求是,要求二审法院追根溯源,查清艾滋病感染源,其次,一审法院责任划分不当,不能同等分担责任。

11月23日,永定区法院办公室主任李国胜以案件需要向上级机关报备,以及案件还在二审为由,拒绝了采访。

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主任王岳认为,这起判例依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在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有可能制造危险的各方均摊这个责任结果,公平原则主要的法理是不能让受害者哭泣。

[责任编辑:晏霏霏 PQ016]

责任编辑:晏霏霏 PQ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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