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奈儿商标的纠纷
法定代表人姜士经。
原告诉称,一九二一年,由Coco Chanel女士创立的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法国。经过八十余年的蓬勃发展,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开设有原告的分支机构,世界主要城市有一百多家原告的时尚精品店,世界主要城市均有销售原告化妆品、香水产品的柜台。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原告的化妆品和香水类产品开始登陆中国大陆市场。目前在中国大陆已经有二十五个销售原告化妆品和香水类产品的柜台。一九九九年,原告在北京成立了第一家专门销售原告除化妆品和香水外其余类型产品的时尚精品店。目前原告已经在中国大陆开设了两家时尚精品店。在过去的三年,原告每年在对自己品牌的广告宣传和推广投入均超过了一亿美金。更值得一提的是,CHANEL在所有的国际性时尚品牌中位居第一位。原告自身非常重视对自己品牌的保护,目前原告已将自己的系列商标在世界上两百多个国家进行了注册。世界上许多国家将CHANEL作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在中国大陆,自一九八一年起,夏内尔有限公司(二○○一年七月,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变更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注册了香奈儿/CHANEL/COCO等一系列商标,二○○○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将原告的CHANEL商标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