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公费旅游”从来不复杂 好“药方”缘何不用
朱慧卿绘(人民图片)
【新闻背景】 6月30日,中央纪委印发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公众见面。《解释》明确了公款出国(境)旅游12种具体违纪行为,并对如何处分做出规定。对于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治理“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一直是反腐败的重头戏。2009年,全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人次数和经费数较往年均有大幅下降,节约经费达16.31亿元。治理的成效可谓显著,但在老百姓看来,公费旅游仍需严加整治。
公费旅游尽管不如直接贪污腐败危害深重,但同样严重损害了纳税人的权利和政府的形象。《解释》明确了12种违纪行为,还对如何处分做出具体规定,这值得肯定。但人们还是有这样的疑虑:处分的力度是否偏弱?比“参加者”性质更严重的“组织者”,“情节严重的”仅是开除党籍处分。
治理公款旅游,方法从来不复杂:一是公开透明,让行政性支出进入预算,且要公之于众、让人知道;二则是民主监督,除了纪委监督外,还应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社会以及舆论等各种监督力量的作用。只是,“药方”虽好,缘何不用?
(甄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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