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薛先生通过旅行社去日本旅游。为防止他出了国不肯回来,旅行社的经办人收了他20万元押金。薛先生旅游回来后,经办人还了3万元后,剩下的钱一直没还。薛先生把旅行社告上法院,要求其还钱。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判决,旅行社返还17万元及相关利息给旅客。2008年4月1日,福州薛先生想去日本旅游,就和福州市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游合同———薛先生交了20万元作押金,约定薛如期回国,旅行社退钱,否则这笔钱就作为滞留赔偿金。
据法院介绍,这份出境游的合同,是覃小姐作为旅行社的代表签的名。她是出境游私人中介,为旅行社拉客源。出境游合同签订后,薛先生交了6900多元的旅游费,并把20万元押金汇入覃小姐的个人账户。
同年4月8日,薛先生去了日本游玩。5天后,薛先生回国,向覃小姐要押金,覃当时没给。在薛的一再催讨下,过了一个多月,覃小姐还了薛3万元,剩下的17万元一直没还。之后,薛先生找不到她,在后来打官司时她都没出庭。
之后,薛先生把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连本带息还钱。
福州市国际旅行社在法庭上提出,这笔钱不该他们还。一、旅行社没收薛先生这20万元押金;二、覃小姐不是旅行社的职工,其收取薛先生押金的做法与旅行社无关,旅行社也只是覃小姐此次介绍薛来办出国旅游才第一次与她接触。而且覃小姐也是在旅行社不知情的情况下,将20万元押金挪为己用。
福州市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福州市国际旅行社允许覃小姐将盖有旅行社公章的合同拿去给客户签约,且对该合同福州市国际旅行社签约代表处签有覃小姐的名字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覃小姐作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薛先生进行办理相关出境旅游事宜,薛先生向覃交合同约定的旅游押金的行为,应视为向福州市国际旅行社缴交的行为。福州市国际旅行社应当依合同约定,返还17万元及相关利息给薛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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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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