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司长于学军曾表示,国家人口计生委通过对4个城市的调查结果显示,名人、富人超生近几年呈逐渐增多的态势。国家人口计生委高度重视名人富人超生现象,基本的态度主要有三点:一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违反法律法规都要承担相应责任。二是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在重视法治的同时,还要坚持德治,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三是对坚持要超生的名人富人不仅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还要采取道德谴责、舆论监督等手段。
早在2002年9月,广东省在全国率先推行了对高收入阶层超生加重处罚的措施。一般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当地收入平均水平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两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随后在2007年2月,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表示,对于名人富人超生的情况,除征收当地收入平均水平2~4倍的社会抚养费以外,还将根据其实际收入进行罚款。情节恶劣的,将予以公开曝光。
“涉外婚姻”
——生育政策存在“误区”?
“在北京,涉外婚姻的计划生育工作还有一些误区。”贾辉指出,不少有涉外婚姻的中国公民认为“生二孩、三孩都可以”,有到计生部门进行咨询的,也有“拒绝咨询”的。反正就是觉得“我可以生,为什么不让生啊”。
据她介绍,实际上,涉外婚姻需要生育的,只要夫妻一方是北京市户口,就得遵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计划生育”。
1998年12月11日发布的《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现在许多计划生育政策‘搞不清’,跟媒体宣传也有关系。”贾辉认为,“我们有一些媒体在宣传报道上不够全面,甚至有的断章取义。比如有关政策出台后,媒体只摘取老百姓特别关注的、特别吸引眼球的‘一段’,而把相关的限制条件那‘一段’取消了,结果就形成了误导,给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其实,那些限制条件也是很重要的。”贾辉说。(记者 汪孝宗/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