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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康泰克喉爽糖违法添加药物成分 遭举报106次


来源:法治周末

职业打假人陈书伟表示,近日,新康泰克牌喉爽草本润喉软糖因涉嫌违法添加药物成分“红花提取物”,已遭到消费者106次投诉举报。曾有媒体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中美史克,其工作人员称,国内各大药店均有销售新康泰克喉爽草本润喉软糖。

广东省卫生厅:红花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记者发现,新康泰克喉爽草本润喉软糖是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新推出的产品,其委托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批量生产,有薄荷和柠檬两种口味,分盒装和塑料包装两种。

记者看到的一包新康泰克喉爽草本润喉软糖显示,其配料表包括:白砂糖(4594, -39.00, -0.84%)、葡萄糖浆、水、葡萄糖、明胶、植物(红花)提取物、亮蓝、乙醉、薄荷脑、桉叶素、百里香粉、d-苧烯、异松油烯。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440113010016,产品标准号为SB/T10021凝胶糖果(动物胶型)。

该产品外包装上没有任何体现药品、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陈书伟认为,从该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来看,该产品仅属于食品范畴,不具备保健功能。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3年5月,广东省卫生厅就曾公开表示,“红花”不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生监发【2002】51号)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红花”与“植物(红花)提取物”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2014年4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对深圳市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香槟店(以下简称家乐福香槟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家乐福香槟店于2013年1月1日至7月30日期间销售的迈德乐(广州)糖果有限公司生产的新康泰克喉爽草本润喉软糖薄荷口味,产品配料罐中含有“植物(红花)提取物”。“红花”是药品,“红花”与“植物(红花)提取物”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家乐福香槟店销售添加药品的普通食品,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属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所禁止的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责令家乐福香槟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如果事实成立,中美史克该担何责

陈书伟认为,中美史克和迈德乐公司有检验食品合格后才出厂或销售的义务,迈德乐公司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此外,迈德乐公司还涉嫌故意隐瞒涉案产品非法添加非普通食品物质而生产、销售。家乐福除了有索验索证义务外,还有检验食品标识的法定义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新武律师认为,在陈书伟一案中,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委托商中美史克对消费者应负主要责任,生产商迈德乐和销售商家乐福承担连带责任。被委托生产商迈德乐公司应当提供商品中的添加物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法律法规等的证据。销售商家乐福香槟店应当起到一定注意义务,比如索验索证义务、检验食品标识的法定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至于中美史克等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刘新武律师对记者表示:“需要由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事实与证据,提供鉴定结论,确定植物(红花)提取物是否为有毒有害物质,再确定中美史克是否构成犯罪。”

记者还发现,现在有的地方销售的新康泰克喉爽配方已改,“植物(红花)提取物”已变更为“红花黄提取浓缩液”。刘新武律师认为,更改配方属于对过去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否则产品就该下架、停止销售了。对中美史克应承担责任不构成影响。

[责任编辑:李天白]

标签:食品 润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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