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活泼好动,却又最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使得本是“净土”的校园,总会发生一些伤害事故。孩子在校期间会不会出现意外伤害等问题,也成了家长们最为关注和担心的事。
今天,法官通过分析发生在校园内的典型案例,给家长们提个醒,避免伤害事件发生在自己孩子的身上。
同学推搡 手筋被割伤
小牛、小林和小邹是同班同学,2009年某天的早上,身为班长的小牛和学习委员小林在检查同学作业时发现,同班同学小邹没有完成作业。
身为班干部的他们,于是便硬让小邹在门口等老师来。被推到门口的小邹因害怕被老师责备,拼命地想回到教室里去,可小牛和小林就是不让。
双方发生了争执,由于用力过猛,教室门的玻璃破碎,小邹的手腕被割伤。经医院治疗诊断,小邹手筋被割伤,治疗费用前后花去2万余元。
小邹出院,其父母将学校、班干部小牛和小林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医药费2万元。经法院调解,学校出于提供设施有缺陷同意补偿小邹7000元,小牛和小林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每人赔偿1500元。
●法官说案
此案特殊在小牛和小林的身份上,帮助学校、老师管理学生是班长和学习委员职责的一部分。但学生干部只需尽到适当的规劝,如果对方不听,可以上报给老师或者学校,由他们出面管理,切忌将自己的职责扩大,造成对他人的伤害,最终给自己的学习和生活带来影响。
此类案件属于发生在同学间的伤害事故,责任主体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先考虑加害人的监护人,如果其中认定学校有过错的,才可以适当减轻监护人的责任,由学校承担适当的责任。
●教育专家
首都师范大学基础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王海燕表示,事件本身说明孩子在班级里已经逐渐萌生责任、任务、权利等意识,并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让这些意识不断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因此,作为教师,要充分看到学生在班级中的角色扮演、责任承担所具有的成长性、情境性与偶发性。
一方面要利用学生间的同伴“互助”与“监督”让学生学会负责,相互学习,完善自己。另一方面要注意培养学生善于行使责任的能力,引导孩子们不断形成正确处理同伴关系、友善帮助身边伙伴、学会防范人身伤害等社会交往意识和行为。
2典型案例
校门外受伤害 学校部分赔偿
小新是个好动的男孩,虽然平常也和同学们打打闹闹,但都没有动过真格的。
一天放学后,小新又和同班女同学小李“逗贫”,说着说着便追打着闹了起来,小李趁小新不注意推了他一下后便往校外跑,几个同学也追打着出了校门。
离开学校后不久,小新又被小李推倒,摔了个大跟头,当时小新并没发现自己身体有什么异常。
可到了第二天起床后,小新却突然感到腿疼得厉害;父母问他发生过什么事,小新只说和女同学闹着玩,自己不小心摔了一跤。小新父母带他到医院拍了张X光片,结果竟是左小腿骨骨裂了。
因父母都是来京务工人员,经济条件不好,小新被父母送回湖北老家治伤,但由于农村老家医疗条件较差,小新的骨裂不但没有养好,还转化成了骨髓炎,治疗费没省了,前后反而花去10余万元医药费。
这时小新才说出摔伤的真正原因——和女同学“逗贫”被摔。2010年,小新的父母遂将小李和学校告上法院索赔。
●法官说案
“本案的特别之处是发生在校门的打闹造成的伤害,已不属于学校的范围了,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负责此案的法官介绍说。
“虽然是出了校门,但是学校并没有把孩子交到家长手中,实际上还处在学校的控制范围之内。”在校门和家长之间的50米,成了管理权利的一种悬空状态。
作为未成年人,孩子不应该处于这种被保护的悬空状态中,而造成这种“悬空”的责任方在学校,所以最终学校同意赔偿部分损失。
●学校尴尬
记者了解到,一般学校为了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已经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行为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比如禁止在校园及教学楼里追跑打闹。
学校也大多会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比如设立安全知识课,在学校内排放安全知识展板,设立安全提示标语等,都是为了时刻提醒学生们,注意安全,不要发生意外伤害。
但由于孩子多,管理起来很复杂,还是会偶有学生受伤事件发生,学校也很不愿看到。
3典型案例
打工子弟学校赔偿难
打工子弟学校的免费生小文,课间玩滑梯时不慎摔伤,在紧急送往医院后,万余元的医药费让小文的父母几乎一夜愁白了头发。
面对高额的医药费,小文的父母找到开办学校的王氏兄弟协商,由于学校根本不挣钱,只是勉强维持着,王氏兄弟根本出不起这笔钱;小文的父母只得从老家给孩子借治疗费。
面对“巨额”债务,小文的父母忍痛咬牙将王氏兄弟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部分医药费。
●法官说案
“这种案件,法院的初衷还是能调解就调解。虽然是发生在校园内的意外事件,但事故责任并不明确。解决双方的困难,让伤者得到赔偿,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法官说。
庭审时,王氏兄弟同意一次性赔偿小文医药费3000元,不仅免除小文以后几年的学杂费,还承诺小文的妹妹和弟弟以后也可以在这所学校读书,同样减免学杂费。
●家长忧心
小孩子自理能力不强,自我保护的意识较弱,很多家长还是会担心孩子在校期间,会不会调皮,会不会意外受伤。
家长一般会寄希望于学校,希望学校有效管理,对孩子的行为进行约束,保证学生的安全。所以一旦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家长大多想到的是学校负责。
随后,家长就是希望学校能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安全意识的教育,增强管理,避免伤害事故的再次发生。
4典型案例
纯精神伤害也要赔偿
为3岁的孩子办理入园手续后,李某从幼儿园处买了全套的统一被褥,总共400元。可有一次妻子在帮孩子拆洗被褥时,竟意外发现枕头里有只死老鼠。
“现在想起来都恶心得想吐。”李某告诉承办该案的法官,发现问题时,儿子已经枕着枕头睡了一年了,这让他们非常恼火,“拆开枕头时,我们都吓到了,孩子要是知道了,得成什么样啊!”李某说。
李某夫妇将幼儿园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3000元。幼儿园则以未侵害孩子的身体健康,且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为由拒绝赔偿。
●法官说案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对“精神安宁权”的保护,但考虑到本案中的幼儿以及家长确实受到了精神损害,最终法院根据事实判决幼儿园赔偿原告李某夫妇1000元。
法官表示,幼儿园为入园幼儿购买的枕头、被褥属于其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管理的一部分,对于其提供的服务出现瑕疵,造成婴幼儿心理伤害的,幼儿园应该对此进行赔偿。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校园事故分类
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的事故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或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的教师和同学,而是一些意外事故
发生在校园内的案件特点
人身伤害往往发生在关系比较好的同学朋友之间,因为打闹或者小矛盾最终造成人身伤害
造成人身伤害的当事人往往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都是过失或者过错造成的
如果人身伤害在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损失一般不会很大,能够圆满解决
制图/刘江
法官支招
针对中小学儿童易受伤害的案件,法官再次提醒学校和家长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学校和家长平时要多进行安全教育的训练和讲解,使孩子在日常生活中养成保护自己的好习惯。
其次,是发生伤害事故以后,一定要及时就医治疗,不要拖延时间,以免伤害扩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发生伤害后,尽量和平协商解决,避免矛盾激化,避免在孩子内心留下阴影。
1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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