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有价值
多国法律有共识
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应当考虑到家务劳动贡献
“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在我国虽是新《婚姻法》颁布后才谈及的话语权,但在国际上其他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早就对家务劳动价值有所体现。”法学博士许钊律师说。他认为,我们国家今后也应在法律上更好地去保障与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
许律师在其博客中还提到了其他国家对家务劳动价值的一些法律规定。
例如,1963年美国民事和政治权利委员会就妇女地位问题向总统委员会作出报告,其中就提出婚姻是一种合伙关系,每个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样重要的贡献。家务劳动在商品交换社会中,对社会而言无经济价值,但对家庭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妻子通过家务劳动、子女抚养而对婚姻的贡献,与丈夫维持家计扶养家庭成员有同等的价值。
俄罗斯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承担家务劳动多少,是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
1960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教授在《妇女解放的论述》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有生产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子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
英国关于婚姻及离婚的王室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九编“夫妻间财产上诸权利”的一般考虑事项中提出,婚姻为夫妻平等运作的合伙,妻子通过家事之照料、子女之养育而对其共同事业的贡献,与夫之维持家计、扶养家庭具有同等价值。
英国还通过不断修正《已婚妇女财产法》补正分别财产制的不足。1970年的《婚姻诉讼程序及财产法》第5条规定法院于离婚判决而决定财产转移时,应考虑家事劳动之贡献。
所以,许律师认为,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及经济补偿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已成为世界之共识,我国要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对于社会的基本细胞组织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视,重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因夫妻财产制的不同而得到补偿的法律后果不同。
钱能补偿劳动,
却不能补救幸福
中山大学意迦博士指出,“工资化”的提法仅仅为“家务劳动”博得了眼球
中山大学哲学系教师意迦博士指出,“工资化”的提法为“家务劳动”博得了眼球,却未使它赢得应有的尊重。
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在于它像商品一般凝结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更在于其中饱含着人们对自己家人独有的爱与体谅。钱能请来保姆,却请不来贤妻;钱能一时遮掩婚姻的疮口,却无法填补情感的空洞。当妻子向丈夫伸出不再细嫩的手,期待的不是冷漠甩来的银子,而是“大手握小手”的感激和珍爱。
当然,如果丈夫非但将妻子的辛劳视作一钱不值,还想粗暴甩开她的手,只愿留给她一个冰冷的背影,那法律就应保障妇女的权益、承认其劳动价值,避免弱势一方从不幸滑向更大的不幸,引导社会风尚鄙斥薄情寡义的行为。
从根本而言,只有更新伦理观念,认识到家务劳动中蕴含的社会和情感价值,让每一个为家务琐事操劳的人获得人格尊重、精神满足和安全感,才会有更多男女无怨无悔地为家庭熬尽芳华,这样最终受益的不仅是妻子,还有喜欢掌勺的“大丈夫”们。(记者 林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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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玮琳 编辑:孟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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