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份起北京机票代理人被迫停售法航、荷航机票
2010年04月02日 12:20 中国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国网讯 2010年3月初,在没有与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和国内企业协商沟通的情况下,法国航空公司、荷兰皇家航空公司(简称:法荷航)先后以口头和电子文本方式告知全国各地机票代理人:从2010年4月1日开始,法荷航将实行零代理费,并要求代理人未来根据不同情况,每张机票向消费者征收50元到700元的服务费。此举是将原应支付的渠道营销费用,转嫁给了国内消费者,违反了正常存续的服务合约,公然破坏了法荷航与代理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此举一出立即遭到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各地业内人士的强烈反对。

4月1日下午,北京地区主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联合举行新闻媒体见面会,向媒体表达出业界一致的呼声和强烈的不满,坚决反对法荷航将营销成本转嫁至中国消费者,法荷航此举不但严重损害了中国消费者和机票代理人的利益,同时也有悖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相应政策支持,如果机票销售代理商直接向消费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务费都是一种违法行为。

《中国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营业收费项目,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确定。而法荷航将代理费“清零”,并要求代理人根据不同情况每张机票向消费者征收50元到700元的服务费,这明显触犯中国的法律规定。

此外,2008年5月11日,民航发 2008-39号 《关于改变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管理方式的通知》中的第2条明确“严禁任何形式的暗扣销售,不得向旅客、货主额外加收服务费” ,“对销售代理企业额外加收服务费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据此,国内消费者未来有权拒绝向机票代理人支付以任何形式收取的服务费,抵制不法代理人变相加价的违法行为。

与会代理人认为,一旦实行零代理费,消费者购买法荷航的机票,除了正常的机票费用之外,还需要额外支付一笔数额不小的服务费。这将导致消费者订票成本大大增加,无疑严重损害了中国消费者的权益,势必导致消费者对代理人的收费方式产生不满。

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有关人士表示,法荷航单方面强制取消代理费,要求代理人向消费者收取服务费,将给目前规范有序的销售代理市场和消费者带来诸多问题和困难,同时将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对此坚决表示反对。

北京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负责人完全理解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全国各地区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协会和各大代理人均强烈反对“法荷航取消代理费”的呼声,协会负责人代表广大消费者和代理人行业多次与法荷航进行沟通协调,旨在维护广大中国消费者和国内代理人行业的利益,但是法荷航坚持从4月1日起执行零代理费政策。

为了不违反国家法规,不损害国内外广大消费者利益,北京各大机票代理人被迫从4月开始停止销售法荷航机票,并呼吁广大消费者给予关注、理解并监督,一齐来支持、维护中国民用航空事业和旅游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小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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