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提示消费者谨防18种销售欺诈行为
2010年04月19日 16:55 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沈阳12月16日专电 年终岁尾进入消费旺季,辽宁省工商局日前列举商家的18种销售欺诈行为以及促销中的违法行为,警示消费者谨慎消费,切勿上当。

据介绍,18种销售欺诈的表现形式有: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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