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醒:搬家服务最好书面约定
2010年04月19日 17:24 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4月6日专电(记者刘浦泉)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消费者协会6日发布消费提示:搬家服务最好书面约定,否则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

消费者雷先生反映,他预约了一家搬家公司为其搬家,对方在电话中提醒他要提前将物品装箱,否则无法搬运,并称在其公司可以购买箱子并承诺用不完可以退货。雷先生当即购买了20个箱子。搬家当天,公司工人来后称东西太多,人手不够就走了。雷先生再与公司联系,对方表示暂时没有足够人手搬家。当雷先生要求公司退还未使用的箱子时,公司不但拒绝退货,而且矢口否认出售箱子的行为。

据统计,3月份,“12315”“96315”两条热线共接待搬家服务类咨询32件,消费者反映搬家公司经常出现不按时到场、搬家时将物品损坏、丢失,擅自涨价等侵权行为。由于大部分消费者在接受搬家服务中没有索要票据,对损坏丢失的物品现场没有举证,双方约定搬家的时间、价格也是电话中口头约定,因此对这类投诉事件无法受理。

有关专家提醒,消费者在接受搬家服务时,应索要消费票据,书面约定搬家时间、价格,并当场检验物品是否有损坏、丢失现象,以免事后难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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