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供暖维权新政遇冷
2010年04月19日 17:39 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沈阳11月20日专电(霍仕明、范春生)今年9月,辽宁省沈阳市公布了《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今年沈阳冬季采暖期间居民室温不达标可申请测温退费,这一做法被称之为供暖维权新政。然而记者最近调查发现,当地供暖投诉不断却无一例“测温退费”,缺少可操作性、部分规定有失公平是造成这一尴尬局面的主要原因,教训值得汲取。

自11月1日沈阳供暖正式开栓以来,截至记者发稿,尚无一例测温退费的案例。难道是沈阳市的居民对今冬的供暖都满意了吗?记者发现,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为什么对供暖质量不满仍选择传统的投诉方式,而不钟情于“测温退费”这一维权新政呢?

“就算他退了钱,屋里不还是不热嘛!我不希望退钱,就希望能热。”家住沈阳市铁西区某小区的孙女士说。孙女士家住的是顶楼,供暖公司上门维修过之后,室温还是达不到标准,于是经过与供暖公司协商,供暖公司答应可以再多安装几片暖气片。“既然这样我就不测了,屋里能热就行。”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大多反映家中不热的居民最希望的并不是退费,而是能让屋里暖和。此外,申请测温太麻烦也是居民对此热情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测温规定,3次测温不合格,才能退全月采暖费。供暖公司接到居民投诉后,首先是检查、维修,仍不热的再考虑其他方式,例如加暖气片等。另外,供暖公司以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如发现有的房子条件不行,怎么烧都不热,有时也会直接退居民一点钱。

沈阳市供暖办负责人表示,推出测温退费的初衷是为了解决供热问题,规范供热行为。在用户和供暖公司产生纠纷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该政策提供了一个解决的途径。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佟连发认为,规定的部分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如第六条规定:“出现供、用热双方对测温结果发生争议、供热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测温,用户或供热单位可委托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沈阳计量测试院)作为第三方测温。第三方检测费用依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由首先提出委托的一方预先垫付,依据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数据,如果室温检测温度达标,检测费用由热用户承担;室温检测温度不达标,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这就使得用户在与供暖企业发生纠纷后取证过程十分繁琐,用户维权的成本反而加大,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佟连发还指出,该规定的有些条款有失公平,比如第四条规定“每日测温时间为6时起至21时止”,明显有利于供暖企业而不利于用户,因为用户家里最冷的时间是半夜至凌晨,却不能测温。

沈阳市人大代表王秀华一直关心民居的供暖质量,她和多名代表连续几年在市人代会上就供暖问题提建议。如今她更关心如何让“测温退费”真正为百姓服务。王秀华认为,用户对室温不满意申请测温时,要由供暖公司工作人员先上门测温。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本身就不可行。为此她建议,成立专业的测温机构,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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