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出台新规引争议:消协到底保护了谁
2010年04月24日 15:29 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消协新规保护消费者?

人们注意到,出台《规范》的主体除了有武汉餐饮行业协会和武汉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餐饮企业相关机构外,还有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武汉市消费者协会。

一些观点纷纷质疑:消协参与制定的新规定,究竟是保护消费者,还是为企业利益摇旗呐喊呢?

武汉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禁止自带酒水主要是为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和明确消费纠纷的责任承担。另外,此项规定能将消费者和餐饮企业放在一个平等的权利平台,然后交给市场来检验。

武汉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肖汉超说:“没有企业的辛勤劳动,消费者就享受不到好的产品和服务。禁止自带酒水并非霸王条款,而是尊重餐饮企业意愿,让酒店有权选择推出何种服务,消费者可以根据酒店的服务内容选择酒店。”

消协的态度也引来消费者质疑。原本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协竟然“为企业说起话来”。消费者协会是不是屁股坐错了位置?腾讯网友“匆匆”说:“别的地方的消协是为顾客说话,武汉消协却成了餐馆的传声筒,站在了消费者的对立面,成了监督对象的同伙。”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相关法律界人士认为,消协力挺“谢绝自带酒水”体现其自身功能定位的缺失和立会根基的扭曲。消费者与企业的关系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状态,新规是为企业强势谋取最大化利益保驾护航。

由于《规范》赋予了餐饮企业一些尚存争议的权利,将导致消费者今后维权更艰难。

专家解读:新规不具备法律效力

现在消费者最关心的是,“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究竟能否约束消费者?在现实中可能会遇到什么维权问题?

武汉大学行政法学专家祝捷介绍,武汉出台《规范》属于行业规范,由于制定主体都是社会团体,所以不具备法律效力和行政强制效力。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规范》只是免除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同时排除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的格式合同,从这个角度讲,《规范》对消费者的约束是无效的。“但是在现实中,餐饮行业可能借此形成‘条款联盟’,让消费者别无选择,只得被动接受。”祝捷说。

另外,整个《规范》的某些规定还明显违背了特别法优先一般法的原则。其中,“两倍赔偿”就违背我国食品安全法。《规范》中称,如果食品出现质量和卫生问题,企业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两倍价格赔偿消费者。而在食品安全法中,这个赔偿金的数额是十倍于食品价格。

祝捷说:“因为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效力优先于作为一般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这个角度讲,《规范》中的这些规定是违法的。”

实际上,是否允许自带酒水是餐饮企业提供服务内容的经营自由,但是由行业协会,甚至半官方性质的消费者协会联合出台规范来确定这种权利,就有非法垄断的嫌疑。

湖北社会科学院专家冯桂林认为,关系寻常百姓的餐饮行业要规范经营、依法经营还任重道远,有关的社会机构也应该认清自己的宗旨和职责,不要跟着利益的指挥棒成了危害消费者权益、阻碍行业健康发展的“帮凶”;不要打着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经济环境等旗号欺弄公众,为企业牟利开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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