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协呼吁降低固定电话基本月租费
2010年05月14日 09:42 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5月13日专电(记者刘浦泉)北京市消费者协会13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电信资费改革的意见》,呼吁降低固定电话基本月租费。同时指出,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充值卡有效期满停止服务后,消费者有权自由支配和要求退还账户内已存话费余额。

近年来,随着电信事业的飞速发展,广大消费者充分享受到了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普及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的益处。但是,由于客观存在的诸多原因,电信行业服务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消费者不满意的问题。

2009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受理有关电信方面的投诉140余件。其中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固定电话业务长时间保持的基本月租费,引起消费者不满;二是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电信充值卡有效期满停止服务,且已存话费余额不退。

针对上述问题,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近期先后召开了电信行业专家、法律界人士研讨会,并分别与北京地区的三家电信运营企业进行了沟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电信资费改革的意见。

一、降低固定电话基本月租费。

目前,广大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者因日常通话数量较少,对基本月租费的收取标准反映强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认为,固定电话采用收取基本月租费的方式及标准有悖公平交易原则,电信企业应当采取降低基本月租费或采用低资费套餐等形式给予消费者多种选择。电信运营企业与消费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固定电话业务中,消费者每月即使在未进行通话的情况下,仍然要交纳基本月租费或在交纳基本月租费后,获得免费通话时间的补偿远远不够合理。

2009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等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其中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固定电话月租费和本地通话费以及小灵通的基本月租费和本地通话费的资费,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实行上限管理”,这实际上是从政策上给予了电信运营企业固定电话业务“基本月租费”的下调空间,给予企业下调资费的自主权,应当在鼓励电信消费的同时,降低资费,还利于消费者。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认为,北京市用户执行的21.6元固话基本月租费标准已实施近十年,随着电信技术的成熟与普及,规模效应的形成,电信行业经营的平均成本应大幅下降,降低固话基本月租费标准的条件趋于成熟。电信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服务和管理创新逐步降低成本,努力促进电信资费总体水平稳步下降,让广大用户享受到电信事业发展与改革的成果。

据有关专家介绍,一些发达国家虽然也收取固定电话基本月租费,但是给予消费者以非常优惠的补偿。如用户交纳基本月租费后,即可享受免费拨打市话等服务。

二、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充值卡有效期满停止服务时,账户内已存话费余额所有权应当归属消费者,消费者有自由支配和要求退还的权利。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认为,预付电话费服务期限届满停止服务,消费者仍享有账户内余额的所有权。预付电话费服务实际上是分次履行的,特点是消费者先付费、后消费,经营者先收费、后提供服务。在有效期内,通话可多次进行,每次通话单独结算,并从卡内总金额中扣除。就消费者而言,对已享受的服务可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对未享受的服务则无付费义务。所以,电信消费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但电话卡账户中的剩余金额,经营者应承担返还义务。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还认为,消费者应当对预付费服务期限届满后的余额享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消费者对预付费余额的所有权体现在其可以任意支配该费用。预付电话费到期后服务的终止与账户内余额的归属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资费余额包含着电信运营商还未提供服务的对等价值,如果消费者要求退还,电信运营商应扣除相应成本后归还消费者,或采取经消费者认可的其他方案。目前,各电信运营企业虽采取了相应的解决方式,如同网内转存或实行“冷冻期”扣除服务费等,但都不能让消费者真正实现所有权的支配。

据了解,电信企业一般向接受预付费服务的消费者明示一份格式条款,有的印在充值卡上,用以明示“服务到期余额不退”。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认为,电信企业作为格式条款的拟定者,违背了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免除应尽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致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应视为无效”的法律规定原则。所以,电信运营企业服务期满后,应当设定多种退费途径,供消费者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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