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幕幕高空坠物悲剧为何不断上演
2010年06月05日 17:33 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悲剧频频发生 “连坐”赔偿缺少震慑力

事实上,高空坠物伤人案又何止“天降叉棍案”一例!“天降叉棍案”发生后,重庆高空坠物事件依然接连发生——

2010年2月25日,南坪西路31号台湾花园A座飞下一个木衣架,砸中正在楼下买东西的55岁女士黄代琼,她被紧急送往市三院,所幸只是头皮受外伤。3月3日下午,小翔(化名)随妈妈路过渝中区新华路83号附近,一块假山从天而降,砸在小翔头上,伤及脑髓,小翔当场昏迷。5月4日,沙坪坝小龙坎附近一住宅楼掉下砖块,先砸中一辆汽车,又擦伤一名正在工作的清洁工……去年以来,被媒体报道过的重庆高空伤人案就达10起之多。

记者在南岸区江南国际新城了解到,最近两三年来,这个小区接连发生高空坠物的“怪事”,坠物的种类千奇百怪,从常见的烟头、生活垃圾,到致命的菜刀、铁砣、剪刀,再到让人恶心的卫生巾、避孕套。楼上扔一次东西,物管人员就挨家挨户敲门宣传一次,但即使这样,业主乱扔东西的行为依然有禁不止。

高空坠物伤害人后,往往找不到责任人。根据相关法律,“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抛掷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确定谁为抛掷人的,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没有抛掷该物品的人不承担责任”。然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这样处理往往引起争议。因此,防高空坠物专项立法,应该在找不到责任人时,进一步明确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避免法庭上的争议。

许多市民认为,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连坐”赔偿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但这种办法可能会使越来越多的肇事者,不足以震慑高空坠物行为,因此高空坠物惨剧依然不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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