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有效期将延至90日
2010年07月05日 06:07 中国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昨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旅游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本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将旅游投诉有效期延长至90日。

据了解,《办法》中明确规定,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游客预交旅游费用损失,或者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而实际发生交通、食宿、返程等必要且合理的费用,经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将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办法》中明确规定,旅游投诉有效期将由现在的60日延长至90日,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同时,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明确是否调解成功的处理意见,避免投诉“有投无回”。

消费者王先生表示,由于相关部门的治理,以前名目繁多的零团费旅游团已逐渐销声匿迹,但甩团的现象却时有发生。例如在去年一次旅行社报名旅游中,旅行社在收取他的费用后却表示,由于旅行团人数不齐,旅游合同将予以中止,但在进行赔付时,旅行社却始终以资金不到位为由,一拖再拖。而在《办法》实施后,监管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

相关法律专家表示,目前天津市部分小旅行社采取旺季开门、淡季歇业的经营模式,易出现甩团等问题。而消费者投诉要求赔偿时,旅行社往往采取拖至淡季后歇业大吉,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困难。而《办法》对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后,这一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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