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客房被盗顾客损失谁来买单 免责条款能免责
2010年04月06日 11:27 遂宁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酒店说法:

有“免责”提示拒绝“买单”

物品丢失后,雷先生填写了一份丢失物品清单,但是事情迟迟未得到处理,他不得不延缓行程,留下来跟酒店交涉。他认为,盗窃案发生在他及同事入住酒店以后,因此酒店应负全责,赔偿全部损失。

对于雷先生的索赔要求,酒店方并不认可。该酒店相关负责人表示,雷先生在入住酒店时,酒店总台的提示牌上明确标明“贵重物品寄存,否则概不负责”,也就是说,顾客若携带贵重物品请寄存,酒店提供免费寄存服务,否则,如有损失,酒店恕不负责。由于有了这一“免责”提示,酒店管理方表示,对雷先生财物被盗事件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基于雷先生的财物损失,酒店方愿意给予其2000元的补偿,以平息此事。

对此,雷先生表示,入住酒店时,他考虑到电脑、相机等物品需随时使用,所以没有寄存,但没想到这竟成为酒店规避责任的借口。

律师观点:

“霸王条款”不是“护身符”

对此,记者咨询了遂宁利民法律服务所所长任强。任强认为,雷先生住进酒店,交了费用,就与酒店形成了合同关系,酒店有义务保证顾客的财物及人身安全,也就是说,如果雷先生在酒店内财物被盗,酒店方面无论如何都负有责任。

而对于“贵重物品寄存,否则概不负责”之说,酒店有义务提醒房客注意贵重物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对这类“霸王条例”作出了专门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任强称,酒店的“免责”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其内容无效,不能成为酒店方逃避责任的“护身符”。

(实习记者 杨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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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月梅 编辑:孟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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