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启用 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赔
2010年05月14日 10:19 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外出旅游在旅行社带去的购物点买到假货是令游客最气愤、最头疼的事。

5月11日,记者了解到,随着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和修订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近日启用,以后游客在旅行社推荐购物点买到假货,游客在无法退货的情况下,旅行社必须先行赔付;旅行社一天安排多次购物的行为,也将被叫停。

购物次数不能超行程一半

5月11日,记者从沈阳市旅游局了解到,近日国家新修订的新版《旅游合同》规定,游客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新版旅游合同中还规定,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得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应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以及主要商品等内容。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不许使用准星级模糊用语

“饭店的标准是准三星级。”这种表述在《旅游计划书》中将不可使用。按照新版合同规定,《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另据介绍,新版旅游合同首次对旅行社违约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规定组团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并按标准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至20%的违约金。

不可抗力下的支出需协商分担

几天前因冰岛火山灰造成部分旅客滞留欧洲,多数费用由旅客承担。在新版合同中这种情况被明确规定“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新版合同中规定,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记者 徐微微) (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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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微微 编辑:孟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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