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海滩游泳被水母蜇伤 向旅行社索赔被驳回
一次原本愉快的东南亚岛国之旅,因游泳时遭遇水母而使游客郭先生受了不少皮肉之苦,扫兴而归。为此,郭先生将组团的旅行社推上法被告席,索赔3.8万元。近日,徐汇区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驳回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去年1月,郭先生与家人一同报名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马来西亚沙巴风情五日休闲游。按照行程安排,第三天上午为游客自由活动时间,于是郭先生便来到下榻酒店的海滩游泳,不料被水母蜇伤。事发后,酒店将郭先生送至当地医院,并支付了医疗费。次日,郭先生返回上海,到医院继续治疗,共支付医疗费780余元。此后的一个月,郭先生就赔偿事宜与旅行社多次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今年2月,郭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旅游费等共计3.8万余元。
对于郭先生的诉讼请求,旅行社辩称:事发时正是游客自由活动时间,所以并不能将这一意外事件的发生归咎于旅行社。事发后,旅行社积极与地接社、酒店联系,由酒店安排原告到医院就诊。在整个事件中,旅行社完全按照约定履行旅游合同,因此并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原告郭先生作为成年人,应知晓海洋中存在多种会致人伤害的生物或其他危险,而这并非被告方应作特别提示或警告的义务范围。且意外发生后,被告作为组团社积极与接待社、入住酒店联系,及时将原告送入医院就医,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原告郭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吴艳燕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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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艳燕 袁玮 编辑:孟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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