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发文规定3类人组织公款出国游一律撤降职
2010年08月27日 10:10 扬子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据新华社电 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明确相关政策界限,依法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

《处分规定》将适用范围确定为三类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处分规定》明确界定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的定义,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同时,《处分规定》针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双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等行为,共规定了十二种具体违纪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档次。

由于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较之参加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其危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应当依纪从重处分。因此,《处分规定》对这种行为作出规定,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处分规定》同时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编辑:孟欢欢
凤凰时尚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
妆点资讯此版块内容由妆点网提供
最热万象VIP
[免费视频社区] 锵锵三人行 鲁豫有约 军情观察室 更多
 
 
·曾轶可绵羊音 ·阅兵村黑里美
·风云2加长预告 ·天亮了说晚安
·入狱贪官菜谱 ·刺陵精彩预告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