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房 同案不同判何时休
2010年08月11日 20:16 新文化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分歧

婚前按揭房的三种主流观点

婚前以一方名义签订购房与银行贷款合同并支付房屋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并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到底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如何确定产权归属,房屋增值如何分割,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适用不同法律又产生冲突,以至于出现了大量上述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当事人莫衷一是。

在司法实践中,对待婚前按揭房屋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该房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返还一半给配偶一方。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方法院主要是以此观点来审理案件。董某与黄某的案例正是这种观点的体现。

第二种观点,该房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这种观点以江苏法院的审判意见为代表。

《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生效的时间被认为是物权取得的时间,并以此认定房屋所有权之归属。如果物权取得的凭证即房产证的时间为婚后,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取得了房屋的物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分割时,应考虑婚前一方作出的较大贡献,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种观点,将该房认定为婚前按揭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针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与还贷的行为应按借款处理,仅返还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既不符合配偶一方的本意,又变相剥夺了其拥有自己房产或者投资于其他方面而获益的权利。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还贷所做的贡献,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而不仅仅是返还婚姻关系期间共同还贷的一半。这以广东法院的观点为代表,是上述第一二种观点的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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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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