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房 同案不同判何时休
2010年08月11日 20:16 新文化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从公平角度界定权属及增值

探讨

目前大多数的意见都倾向于第三种观点,其原因不仅仅是简单的债权与物权的关系,更应从权属获得的本质和婚姻法所保护的利益来分析这个问题。

购买房屋的行为发生在婚前,婚前一方所订立合同及实际付款行为应是婚后取得物权的原因行为。

在我国不动产买卖合同本身兼具债权和物权合同的性质,夫或妻一方在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尽管未登记,此时其所享有的为物权性的期待,而非单纯的债权。

虽然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的取得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产生。现实生活中,从房屋购买到实际取证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甚至有些房屋由于种种原因,根本就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其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第三人交易安全而公示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显然,机械地以婚后取证的时间来认定房屋的产权性质,有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况产生。

另外,根据我国今年新的房贷政策,执行的标准是认房又认贷。如一个家庭已有一套贷款的房屋,从申请贷款的条件上来说,未购房的配偶一方将不再符合第一套房贷款的条件,从而丧失应有的利益。夫妻婚后用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婚前财产的剩余贷款,也将会对未购房一方的再次购房能力产生严重影响。离婚时,当婚前按揭房由几十万飞涨到上百万时,却只分给对方参与还贷的一半,将会严重违背法律的公平原则,出现极度不正义的情况。

因此,分割时如能考虑到房屋的增值,给予对方以适当的经济补偿,以便对方有充分的信心和足够的条件开始新生活,这将是对双方最为公平的一种做法。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已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制定颁布列入规划,自2008年12月份草稿出台,到现在数易其稿。按照最高院的规划,这个解释应当在2010年年底前出台,出台前,还要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后再提交最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届时,关于婚前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及离婚时的分割处理有望得到彻底解决。(杨晓林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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