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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小三”签转让老公协议 律师称无法律效力

2012年06月26日 08:07
来源:凤凰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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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小三签转让老公协议
"君子协定"无法律效力

导语:今日,一名四川来库尔勒市打工的女子与“小三”签订了一份转让老公协议。滑稽的背是无效协议的本质,因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社会公共秩序和习俗,属无效协议。在婚姻的法律效力面前,现代女性需要有效地提升法律意识。

[关键词:转让老公] [往期回顾]

 
事件还原:与“小三”签转让老公协议终无效

转让老公?与“小三”签荒唐协议

从四川来库尔勒市打工的张丽(化名)竟做了这样的荒唐事,和另一名女子签订了一份转让老公协议。近日,库尔勒市建设法律服务所律师赵海玲向记者讲述了这件荒唐事。

2011年,25岁的张丽和老公吴刚(化名)一起从四川到库尔勒市打工。让她没想到的是,半年后老公竟有了外遇。吴刚在一家建筑工地打工,张丽在家操持家务,有时也兼顾干些杂活补贴家用。不久,她发现大自己3岁的老公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后来干脆不回家了,竟连手机号码也换了。张丽四处寻找无果,去年12月,她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今年年初,一次偶然的机会,张丽从老乡处打听到,吴刚跟一名叫李燕(化名)女子同居了。张丽几经周折,终于找到吴刚和李燕的住处。原来,李燕也是从四川来的,和吴刚在一个工地上打工,两人日久生情,就混在了一起。

面对找上门的张丽,性格强悍的李燕不仅没有一丝歉疚,还对张丽撒泼。而一旁的吴刚也无半点悔意,这让张丽伤心欲绝。

今年3月,张丽和吴刚、李燕协商无果后,张丽跟李燕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将老公转让给李燕。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甲方张丽将其丈夫吴刚自愿转让给乙方李燕。自转让之日起,其转让物吴刚由乙方自由支配,甲方不得在转让期内打扰,进行各种伤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行为语言伤害)。甲方如有违背,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转让物的附属物品随身衣物等应由乙方来管理。最后还注明:本协议不足之处,由乙方来做修改补充,吴刚还在协议上签了“同意”。

律师称无法律效力

“不久我就发现事情不对了。”张丽说,今年5月底,丈夫回来向她示好,称李燕性格太强悍,两人无法一起生活了,还是老婆好……面对丈夫的忏悔,张丽心软了。

就在此时,李燕又上门纠缠,称他们之间是有协议的,并要求吴刚回到她身边。6月初,张丽来到库尔勒市建设法律服务所,请求帮助。

库尔勒市建设法律服务所律师赵海玲说,张丽和李燕虽然征得吴刚的同意,私自签订了“转让协议”,但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社会公共秩序和习俗,该协议也破坏了张丽的家庭和婚姻,属无效协议。

最后在赵海玲的调解下,张丽和李燕解除了这个荒唐的“丈夫转让协议”,最终吴刚和张丽又破镜重圆。

 
新闻回顾:恋人签下八年婚姻合同

 几年前,曾有恋人为自己的婚姻签下八年合同。八年后如果满意就续约,不满意就分手。70年代生的自由职业者秦小荻和自己的男友小L(化名)签署了一份为期8年的婚姻期限合同。

“我们已经说好,结婚8年后,如果婚姻出现问题,就按合约规定分手,如果没有问题,就再续约。这样,才能保证婚姻的质量。”秦小狄这样说。

作为她理论支持者,秦小狄男友小L也表示,“婚姻自由和期限的讨论我们很早就进行,并形成了系统理论,这次,我们是在实践它。现在年轻人会选择同居这样的方式来维持爱情,但事实上同居在法律上是无法得到保护的,所以还不如干脆像我们一样签订一个这样3-5年的合约,到时候如果双方不合适也可以好好分手,这样也会对同居双方会有很好的保护。”

 
专家释疑:身份关系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对违反公序良俗的协议是不予保护的,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只有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以及其他五种情形如虐待家庭成员等情况出现的时候,夫妻双方才可以离婚,这个协议似乎与《婚姻法》有冲突。

而且有关法律只能对财产等权利进行协议约定,不能对人的身份权利进行约定,协议约定如果8年时一方不同意离婚,就要对方作出赔偿,这在法律上也是很难得到支持的,因为《婚姻法》约定的四种赔偿情况,并没有这一条。

北大法学院马忆南教授:在我国,婚姻法只允许当事人对财产作出约定,禁止身份约定,凡对婚约、断绝亲子关系、夫妻分居等作出约定的一律没有法律效力。恋爱合同属于对身份关系的约定,明显违背了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和人伦,是无效的。

 
编辑结语

婚姻不仅是神圣的精神契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纸婚约。这不仅仅是个人情感的谈论范围,也需要遵循社会和法律的规范。也只有这样的婚姻,才更能守住人们对于爱和家的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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