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花百万租女友过年:长相甜美处女优先
事件回顾:男子花百万租女友回家过年,长相甜美处女优先 近日,网友爆料称:在某移动交友应用中竟然发现神级土豪,称愿意花100万租女友回家过年,23日选出来就给订金20万,还有土豪的私人飞机接送。此信息引
其次,仅凭一纸合同很难较好地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纠纷处理。“租女友”合同是人身合同,被雇佣人的劳务内容在事前很难详细确定,既然假扮“女友”就要处理一些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形,比如说,父母、亲戚给的红包怎么处理,父母、亲戚有“过分”的要求如何应对等等,一旦发生纠纷,证据也很难采集,仅能依靠双方的诚信程度来解决,外力很难介入。
最后,实情一旦败露对双方及家庭的打击和影响较大。租女友者往往迫于长辈的“唠叨”和“催婚”才采取了如此方法应对,一旦让长辈知情将无法承受如此打击,另外,事情败露后,对双方的个人声誉还会造成无法估量的影响。
延伸阅读:租女友合同是否靠谱
临到年关,租女友回家的消息总是不绝于耳,那么租女友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益吗?
1、支持者:有效
有观点认为,雇佣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而租“女友”合同是男女双方签订的以女方提供假扮男方女友的身份,完成配合男方“善意欺骗”家人的任务的合同。从合同的特点和性质上看,租女友合同完全符合雇佣合同的要求。
同时,对民事行为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合同法也规定了“参照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可以参照已有合同形式进行约定或设立其他合同形式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制。可见,法律的“漏洞”不应成为此类合同违法的条件。
2、反对者:无效
另有反对者认为,首先,“租女友”行为不在民事法律保护的范围。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租女友”应属于涉及人身或身份关系的合同,而这种关系又不属于《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几种人身关系的类型,继而也不受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的调整。而翻遍所有民事相关法律,也没有找到类似情形的法律规定。
其次,“租女友”行为因其违背社会公德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民事行为违背了这一准则,导致民事行为无效则是必然的结果。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女朋友”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前配偶阶段,至少在男女朋友交往过程之始主观上是“希望”达到结婚的愿望的。租女友回家过年的行为因其没有相关民事法律加以约束而有违社会公德,其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合同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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