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推广农村食品店最低赔偿制
2010年04月19日 17:39 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南京3月18日专电(记者顾烨)记者18日从江苏省扬州市消费者协会获悉,该市将在全市农村食品店推广最低赔偿制度。

据扬州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姜道广介绍,所谓“农村食品店最低赔偿制度”,是以扬州农村食品放心店创建工作为平台,引导经营者开展自律,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如果销售过期、变质或“三无”食品,购买金额低于6元的按不低于60元赔偿,高于6元的按购买金额的10倍赔偿。

从2008年开始,这一制度已经在宝应县试行。目前,宝应县已有10家大型商贸企业加入这一制度并予以承诺。目前共有10起消费纠纷依照这一制度进行赔偿,赔偿总额近1000元。

宝应县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吴晓喜告诉记者:“以前农民买了一两元钱的食品,发现是过期食品,商家最多只会退一赔一,农民发现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普遍放弃维权。现在我们实行了这一制度,许多农民维权积极得很,与此同时,农村食品卫生情况也得到了很大改善。”

农民陈培告诉记者:“有了最低赔偿制,我们农民消费者觉得自己维权时腰杆硬了,来农工商超市的次数也多了,这里的东西买了质量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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