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从另外的角度说,当代的有些文学作品却构成剽窃,想想八零后作家郭敬明和安意如,他们之所以被认为是剽窃,也是因为他们甚至原文不动地抄袭别人的作品,换句话说,他们没有经过原作者同意的前提下,在某些章节几乎没有任何原创性地完整盗用了别人作品中的段落、句子和思想,这种行为在我们的现时代中已经构成侵权和欺诈。而侵权是一种可以通过诉讼获得损害赔偿或者其他法律救济的民事过错;欺诈也常常是犯罪。为什么会有这种变化?难道仅仅是时代不同了?说起这种形式的剽窃,波斯纳在书的开篇就提到一个例子与郭敬明抄袭颇为相似。
十九岁哈佛大学学生卡薇娅·维斯瓦纳坦出版新书后,被揭露出她从另外一位已有名气的作家麦卡弗帝的基本小说中几乎逐字逐句的抄袭了很多段落。事后维斯瓦纳坦辩解说,她拥有照相机般的记忆力,能够过目不忘,因此在读过那些小说后很多情节已经印在了她的脑海里,因此在写作的时候会下意识地当成自己的原创作品。这种词汇我们同样在郭敬明的抄袭事件中听到过。波斯纳在分析这个事件的时候说,如果在十七世纪,维斯瓦纳坦她可能会逃脱剽窃的恶名,因为我们现如今被我们当作剽窃的作品在当时看来不过是一种创造性的模仿。这种变化到底如何产生的呢?变化的东西之一是“与今天的麦卡弗帝相对应的十七世纪的时候不太可能从写作者中获得可观的收入”。换句话说,是一种经济利益的驱使才造成剽窃事件的产生。事实上,这也是众多剽窃事件的根源所在,中国学术界的学术腐败,论文抄袭和倒卖,核心期刊发表文章收取版面费,动用学术基金出版学术著作仅仅为了自己的职称,这些已经是学术界的潜规则。马克斯·韦伯的格言“以学术为业”其实早该换成“以倒卖学术为业”了。
“剽窃”最为微妙的地方在于它本身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它既不是侵权也不是犯罪。正是因为它毫不具备法律效力才导致众多剽窃者在剽窃事件曝光后,虽然被法院强制赔偿原作者的部分经济损失。但是在道德层面上,我们虽然可以进行谴责,但对他们拒不道歉的蛮横行为却无可奈何,这方面的表率无疑就是所谓的当红作家郭敬明。还有此次的汪晖抄袭事件,它涉及到的问题更为复杂,因为迄今为止,关于二十年前的学术规范是否正式,汪晖的博士论文中的某些章节应该是创造性模仿还是抄袭,汪晖的抄袭是蓄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王彬彬提供的证据和分析是否准确,这些都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也就是说,在剽窃事件上存在两极化的分歧,这种分歧其实也与“剽窃”概念本身的界限模糊有关。
另外一个问题,中国学术界的抄袭事件不断,仔细回想一起,那个所谓的史上最牛连环抄袭难道不比汪晖个人抄袭更为严重么?这其中也涉及到一个公众影响力的问题,汪晖作为中国新左派的代表人物,在学术界有着很高的学术威望,而且是清华大学的教授,这种精英化的知识分子的问题放在一个二流的教授身上可能没人注意,但是在汪晖身上自然有一种话题效应,其中也不乏众多媒体的推波助澜,其中同样涉及到每个层面的利益链条。用波斯纳的话说,发生在这个国家的最著名的大学和人物身上的丑闻“会使人们产生一种本能的愉悦,因为他们发现精英,包括精英学院,也有凡俗的一面”。另外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汪晖的博士论文1988年通过论文答辩,二十多年间,《反抗绝望》作为研究鲁迅的经典之作一直都是很多高校的必读书目,而且迄今不断修订出版,已经有了四个不同的版本,但为何直到今天我们才发现其中的抄袭内容?当年汪晖的博士论文是由很多专家组成的委员会统一审阅通过的,他们又该在此次事件中承担什么责任?这种学术的潜规则与我们学术界的整体氛围有多大的关系?是不是也有一种从众效应和侥幸心理在其中作祟?这些问题都需更加深入持久的探讨和挖掘才能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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